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9年9月下期

党政领导干部政策规避行为及其矫治对策/吴 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吴 阳 日期:2019-09-06 16:53:30
身价值观与政策指向不完全一致时,他们则会持有漠视、消极的态度,表面执行政策,却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当自身价值观与政策指向完全不一致时,他们通常会违背政策制定的初衷与原意,截留或篡改政策。
  (二)外在成因
  1.政策执行机制缺陷。党政领导干部的行政权力运行轨迹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当中,加上察觉、发现和认定政策规避行为的难度比较大,使得监管部门无从下手。虽然自媒体时代下的网络监督有助于监管部门多视角地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行为,但是也容易让监管部门屈从于非理性的网络民意和舆论压力,不管缘由、不问是非,形成“曝光就下马”的错误逻辑,矫枉过正,导致党政领导干部畏手畏尾、裹足不前。行政权力配置失调也是一个重要方面。首先,权力不足,行为受限。行政权力直接影响着政策资源的获取情况。若党政领导干部责大于权,则无法充分获取和调配所需的政策资源,执行工作自然无法开展。其次,权力过大,漠视规定。政策执行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把“双刃剑”,党政领导干部如能恰当地使用,对政策执行工作会产生积极效应,如果加以滥用则会产生消极效应。当党政领导干部被赋予的行政权力呈现“权力交叉、职责不清”特点时,争功诿过现象就会出现:一方面,执行难度大的政策无人问津,政策执行出现“真空区”;另一方面,执行收益大的政策人人参与,政策执行出现“闹市区”。
  2.政策质量不高。当政策信息表现得模棱两可时,党政领导干部难以抓住政策要领,只能凭借自身理解去揣测政策,从而引起政策执行偏差。而当政策信息被高度抽象或宏观概括时,不仅给党政领导干部预留了政策规避行为的生存空间,更给他们提供了应对责任追究的合理借口。倘若政策理想与政策现实严重脱节,再美好的政策也执行不下去。未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就仓促落地的政策,本身就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政策执行自然不具可操作性。另外,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某一时空条件下制定的,随着政策环境的变迁,适时调整或修订政策是合理的、必要的,但应该保证政策在某一个时段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否则,朝令夕改、频繁变更的政策会让党政领导干部无所适从,甚至心生厌烦,降低他们对政策的忠诚度和认同感,采取政策规避行为就在所难免。
  四、政策规避行为的矫治对策
  (一)提升政策执行定力与能力
  1.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首先,规定“容什么错”。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三个区分开来”作为区别政策规避与政策创新的行为标准,既可从根本上杜绝容错变纵容,也可激励党政领导干部形成善担当、愿作为的行为动力。其次,确定“谁来容错”。容错免责评估认定主体应包含政府官员、行业专家、群众代表、利益关联方代表等,避免单一主体的主观情绪决定判定结果。再次,规范“怎么容错”。科学严谨地设置容错流程,重点把握容错免责申请、认定、反馈等环节。建立无错澄清保护制度,维护党政领导干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