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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脱贫攻坚示范村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刘金新 薛伟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金新 薛伟芳 日期:2019-04-12 17:15:28
同时,一般贫困村村干部也对上级政府产生不信任,对上级政府的扶贫考核冷漠对待,形成上级政府和贫困村党组织之间的“玻璃门”。或者,一般贫困村村干部迫于村民压力,将大部分心思用于托关系走后门上,而对村级事务无力顾及,久而久之,既未获得脱贫攻坚示范村立项,又荒废了村级事务的治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村党组织动员和协调群众的组织力进一步弱化。
  3.非内生式脱贫攻坚示范村建设易于诱发基层微腐败
  脱贫攻坚示范村建设是政绩工程也是民生工程,通过示范村建设,政府官员获得升迁资本,企业资本下乡获取经济效益,农民增加收入渠道,或者兼而有之。扶贫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扶贫资源博弈的存在。政府人脉关系强的村落,通过上级政府直接获得示范村立项和资助,可以边立项边完善申报材料;无政府人脉关系的村子,只能先准备申报材料再立项。政府基层管理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扶贫干部的侥幸心理,导致脱贫攻坚示范村申报和建设中腐败案件频发。而未获得示范村建设立项的贫困村村干部,在示范村和本村发展差距的压力下,往往形成“干完这一届就拉倒”的想法,认为自己前期付出了大量劳动,理应获得报酬。于是他们就采取套取贫困户危房改造、健康救助等扶贫专项资金装入自己腰包,甚至用套取的扶贫资金贿赂上级政府工作人员以求庇护,诱发扶贫窝案。
  三、对脱贫攻坚示范村建设“为”与“不为”的思考
  (一)以增长极、益贫性和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作为评判建设成效标准
  脱贫攻坚示范村作为增长极,在渐次带动周边村脱贫致富的同时也形成了狭小乡村地域范围内的漏斗效应,即优势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向示范村集中,漏斗效应的客观存在进一步加大了周边贫困村的脱贫难度。判断脱贫攻坚示范村建设成效的标准,不应完全取决于该村的小康实现程度,而应综合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示范村能否成为真正的增长极。只有具备内源式发展动力的示范村,其发展才可持续,才能成为真正的村域增长极。二是示范村的发展是否具有益贫性,即示范村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是否也带动了周边贫困村脱贫。三是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否切实发挥了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核心领导作用,而不是靠上级政府遥控操纵。
  (二)坚持“重点发展,兼顾一般”的建设思路
  建设脱贫攻坚示范村,首先需要摒弃“抓大放小”的惯性思维。“抓大放小”是20世纪90年代在非均衡发展战略下针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来的,其基本思路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为核心,集中扶持有相对竞争能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而对产能落后的小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负向效应是牺牲了社会效益,导致下岗潮。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分析,“抓大放小”具有历史必然性,提高了生产效率,有利于经济结构转型。但脱贫攻坚战略提出,不让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掉队。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所以,脱贫攻坚示范村的建设,应摒弃“抓大放小”的惯性思维,坚持“重点发展,兼顾一般”的建设思路,对资源禀赋比较突出的村庄,实施重点扶持,同时兼顾周边贫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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