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7月中期

政府垂管部门绩效评估中的“形式主义”困境与改进路径/徐 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 阳 日期:2017-08-01 18:39:09
部门负责人的评估主体为省局领导小组、省局绩效办和所有编制内人员,普通工作人员的评估主体为省局绩效办和所有编制内人员。L市公安局中市局各部门、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市局部门负责人的评估主体为市局领导小组和市局绩效办,普通工作人员的评估主体为市局领导小组、市局绩效办和市局部门负责人。可以发现,S总局的评估主体选择过程完全贯彻了其制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评估原则,评估主体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各级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绩效办和部门负责人手中,普通工作人员的意见缺乏表达渠道。J省工商局中所有编制内人员都可参与民主评议,但该局民主评议得分在总分中的权重仅为30%,远远低于省局领导小组、省局绩效办70%的权重,且评议过程中存在“人情票”等不良现象。L市公安局遵循“逐级审定,统一考核”的评估原则,市局领导小组掌握了部门绩效和岗位绩效的确认权,但其审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存在“一言堂”现象,使审定结果缺乏公信力。
  又如在评估标准的制定中,S总局、J省工商局、L市公安局制定的评估标准都不同程度地缺乏激励性,标准过高或者过低,对评估对象缺乏区分度,难以达到评估的真正目的。以S总局办公厅等部门的三级指标“请示办理”为例,其评估内容设定为“及时办理基层请示,向基层调查核实确定得分”,核实依据设定为“局长肯定性批示”。此类指标的设置缺乏量化,上级领导只能凭文件和印象进行打分,因此,往往会在搞平衡的心理作用下给绝大部分部门满分。再以J省工商局机关党委的三级指标“党员发展与管理工作”为例,对于“发展党员的程序符合规定”的评估内容,将打分标准设置为“材料不全每人扣1分”。这个指标在区分度上很小,将其列入指标体系显然缺乏一定的考量。再以L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三级指标“行政拘留数”为例,该局设置了109起/年的年度目标值,将无法预知的行政拘留数纳入评估体系,在实际效果上往往造成民警为完成任务而挖空心思,甚至出现侵害群众合法权利的情况,这与绩效评估促进社会稳定的追求相悖,从评估要达到的提高行政效能的目标上看其缺乏现实意义。
  (二)“形式主义”困境之二:评估数据缺乏真实性
  评估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是评估方案实施的核心,其中,数据的透明和客观是评估公平公正的基础,数据采集的方便、快捷是评估持续开展的保证。但在实践中,S总局、J省工商局、L市公安局的评估数据大都存在难以获取、失真等情况。以L市公安局为例,按照制定的评估方案,该局的绩效数据来源有三个:一是取自L市公安局自身的业务系统,二是取自上级公安局的业务系统,三是由L市公安局下属各部门手工报送。由于公安系统的保密性特点,其自身业务系统中的数据一般都比较准确,不易被篡改,可以完全应用到绩效评估之中,上级公安局业务系统的数据由于部门关系、手续烦琐等问题难以取到,手工报送的数据则因为报送人员有意无意地瞒报、漏报、错报等问题存在大量纰漏。即使通过建立新的数据接口、规范报送程序等手段获取到数据,其真实性也有待商榷。B市工商局的问题同样突出,该局核查数据真实性的手段是在年中、年终检查记录、登记等纸质文件。然而,由于长时间的积累,这些文件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核查工作量惊人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