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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中期

论党纪戒尺对统计数字腐败的规制/王 松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松 日期:2017-06-13 18:29:52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党在组织纪律上对统计数字腐败的规制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党有严明的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所有党员都是平等的。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对党尽忠不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不得违反组织纪律和制度指使干部做事,任何干部不得执行个别人违反组织纪律和制度的授意,下级不应当对上级阿谀奉承,无原则的服从、尽忠。[4]然而在统计数字腐败表现形式中,却有“强令他人编造数据”和“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现象存在。从全国历次的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在发现的数万起统计违法行为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60%,如在浙江省近几年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中,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行为也占有较大比例。[5]个别地区甚至还出现对坚持实事求是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统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被迫下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为了惩治这种对统计等相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腐败行为,《条例》第七十一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还有一种违反组织纪律的统计数字腐败,表现为利用统计数字造假骗取荣誉地位。例如,根据新华社记者1999年6月在丹江口市采访的报道,该市不少乡村已经提前做好了1999年全年的乡村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月报表。月报表中的统计数据就是将年度的指标分解,每个月按一定比例增长,到年底正好超额完成任务。这种被群众戏称为“龙头一拧,水花直流”的年报表,从上到下都知道是假的,形成了“没有编不出来的数字,没有完不成的任务;编报表的过程就是做填空题,不会填空的干部不是好干部”的怪象。[6]对此,《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党在群众纪律上对统计数字腐败的规制
  修订后的《条例》第九章是“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这是《条例》新增加的内容。众所周知,党的群众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执政党的本质特征,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圣人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我们党从建党那天起就非常重视严明群众纪律,早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更明确指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7]习近平多次强调,“我们的人民是伟大的人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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