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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中期

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与应对策略研究/李其原 胡 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其原 胡 伟 日期:2017-06-13 08:27:01
发激烈,就会产生网民的集群行为。
  网络舆论强度、网络舆论恒度和网络舆论发展动力,是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2]政府相关部门,不能等待网络谣言自身的消亡,网络上的谣言往往隐含了网民的某种情绪或利益。如随意散播某地的地震谣言,就是利用民众对地震的恐惧心理,从而制造社会混乱,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因此,社会舆论作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助燃剂,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减少社会燃烧物质
  在社会燃烧理论中,燃烧物质的存在是产生燃烧的主要根源。引起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燃烧物质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公权力的缺位、越位导致公众与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矛盾。二是利益分配结构性失衡以及利益诉求渠道不通畅等导致的贫富阶层之间、弱势群体和精英群体之间的矛盾。三是强烈的民族情绪。四是多元道德价值体系与主流道德价值体系的矛盾。[3]
  为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燃烧物质,首先,政府作为行为主体应该做到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网络和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不合理事件,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平衡。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完善真实信息的公开制度,加强更新信息的能力,提升政府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再次,政府应做好与网民沟通机制的建立及对网民利益诉求的处理,控制好网民在利益诉求方面产生的情绪问题。
  (二)控制点火温度
  1.尊重网民意愿
  刘素华指出,“学会从网络上听取民意,积极回应民间的质疑,已成为新时期政府官员的一项基本素质,动用公权力对发帖者进行跟踪、报复,这种做法是很不明智的,而且是违法的”。当前,网络民意已经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上层决策,在民主监督方面它同样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民意的表达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理来舒缓民众的情绪,而不能在网民意愿表达过程中起到阻塞的作用。在面对大规模的聚集行为时,政府应当及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对网民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做出有效答复并出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当网民的意愿表达后,政府如果不能给予相应的答复,就会使网民的猜疑与质疑之声愈发强烈,言论愈加偏激,甚至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政府建立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够解答群众心中的疑惑,平复群众的情绪,从而稳定网络事件发展的趋势。
  2.引导网络领袖
  拉扎斯菲尔德提出两级传播理论,即信息的传播首先抵达舆论领袖,然后舆论领袖有选择地传递给社会公众。提高网络把关人的意识、培养网络意见领袖,从而避免社会矛盾在网络中的发酵。他进一步提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管理还需要完善网络立法,加强政府对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宏观调控。引导网民自我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网络意见领袖作用,是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必由之路。
  网络舆论领袖是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非正式的方式影响其他网民的个人意愿,甚至能改变网民行为的个人。每一个社会阶层都有属于其阶层的舆论领袖,在一般情况下,网络信息的流动是在阶层内水平传播,而非垂直流动。网络舆论领袖一般以网络信息第三方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