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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期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背景下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困境/周均旭 侯俊丽 郑华庭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均旭 侯俊丽 郑华庭 日期:2017-04-27 09:45:39
得到合理配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
  公共服务根据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差异,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准基本公共服务和经营性公共服务三类。基本公共服务属于纯公益性服务,由国家财政提供资金支持,具有强制性、普惠性、连续性和扶助弱势群体等特征;而准基本公共服务和经营性公共服务是对公共服务的自愿性、局部性补充,资金来源多元化,可以通过市场经营获取部分收益。[3]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一方面承担着人才公共服务的责任,要提供公益性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基于人才中介、人才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必须依托市场化的资源、平台和手段开展经营性公共服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经过多年培育,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在开展公益性服务的同时,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业务覆盖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人才市场专属的人事代理、招聘、人才测评、培训、绩效考核、人事外包等收费服务,既满足了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才需求,也实现了人才市场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但是,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经营性服务从诞生之初就饱受质疑,公众普遍认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人才服务不应该过于趋利化,而应该以公益免费服务为主。在实践中,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两种服务并存的模式,也不可避免地激发了两种服务目标之间的冲突,工作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发展经营性业务,难免削弱公共服务力量,影响到公益性人才公共服务的质量,甚至偏离公益性目标,这也违背了政府成立人才服务机构的初衷,破坏了政府在公众当中的形象与公信力。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职能在转变,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改革也需要跟进。2011年,我国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总目标,即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倡导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服务性质应偏向于公益公共属性,而非经营收费性,其改革方向与目标都是更好地促进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因此,公益性质的组织定位,需要强化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人才服务的公益性,这既是外部环境的要求,又是行业和机构内在的要求。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改革的焦点在于,通过明确机构的定位、职能,协调处理人才公共服务与市场经营性服务两者的关系,实现从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并举到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转变。2012年以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多数地方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被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既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人才服务活动,面向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为人事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又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身份的重新定位,给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困境,运用相关理论与先进经验解决此种困境则显得尤为重要与紧迫。[4]
  三、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困境
  新常态下,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出现了新的变化,社会公众对政府人才公共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公益性要求越来越强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