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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中期

领导干部从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转变的有效措施/蔡 娜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蔡 娜 日期:2017-04-27 09:40:38
而言,就是要抓住管人这个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法治。唯物辩证法还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对管理工作而言,坚持法治管理已成为共识。然而,在当前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中,存在十分突出的人治现象,导致各种非法治文化现象的出现。例如,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对于一些司法个案,一些领导干部还采用以往人治的思想,存在“批条子”“打招呼”“做指示”等情况。上述情况的出现,显然对法院和检察院的正常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影响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同时,也导致各种非法治文化行为取代法律规范,如命令、政策、文件等。对于这一情况,我们要给予足够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种非法治文化现象,以促进法治能力的不断增强。对广大领导干部而言,要从思想上予以重视,努力克服重人治、轻法治的人治文化现象,彻底摒弃权大于法的思想,并与以往一个人说了算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彻底决裂。在各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善于利用法治思维,通过合理的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以便更好地进行自身的能力建设。同时,将考察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作为选拔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在进行人员管理的时候,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实践能力进行考察和评估,督促其不断增强自身的法治能力。要注意定期对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情况及工作水平等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其在依法办事、依法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方面的实践情况,并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规则意识培养
  法治实际上就是规则。所谓法律意识,一般意义上是指社会公众内心对法律的态度。良好的法律意识一定是由内而外的,且表现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从、认可、信任。法律要想发挥自身的作用,首先应当获得全社会的信仰。如果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感,就不可能形成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树立必须覆盖全社会,且由全社会共同完成。只有具备法律意识,才能够保证法律法规的可实施性,公众才愿意以法律法规作为自身的行为模式准则。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意识与规则意识具有同样的含义。规则意识具有很强的要求性,且这种要求性覆盖范围很大,不光包含领导干部,还包含普通民众。规则意识要求大家对法律具有正确的认知和理解,愿意自觉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形成法律意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行为模式、行为习惯、意识想法等,坚决予以清除。面对权力,领导干部应当有比社会大众更加深刻的规则意识,严格要求自己,具备正确的权力使用观念和权力行使程序意识,行使权力的前提是不触犯国家法律。[6]此外,领导干部应当具备高尚的社会公德,严禁以权谋私、公权私用。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转变观念,用尊崇法治作为思考问题的模式,以敬畏法律作为行为方式的标准。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以守法为基础,不超出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行使范围。明确权力的赋予者是法律,没有法律授权则不能行使。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还应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和法律约束,严禁滥用职权和越级情况的出现。面对权力,领导干部要具备正确的权力观念,明确理解法律对如何使用权力、使用权力范围的规定。面对法律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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