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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公共治理理论有效适用中的冲突、交换与互动/高汝伟 魏崇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高汝伟 魏崇辉 日期:2017-04-26 11:22:49
内部改革有演化成既得利益的调整与再分配的冲动与可能,这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一直未能走出“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窠臼的原因。更何况,社会的成长与成熟本身就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基本要素。
  第二,社会的成长与成熟:从参与到独立。实践证明,参与公共事务并不需要完全的独立性。乌坎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关注是时隔5年之后,乌坎村委会主任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而该村委会主任就是当初乌坎事件的组织者之一。固然需要从法律角度来看待乌坎事件,但该事件始终无法独立于政治而存在,无论是事件本身还是对其观察。
  中国社会成长与成熟的逻辑与西方是不同的。在政治统合社会的语境下,试图完全独立于体制之外谋求社会的成长与成熟是非常困难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从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层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做了细致的规定。但同时应该看到的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作为社会成长与成熟重要标识物的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越发为社会各界所认知,其是经济社会转型、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公共治理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建设现代化社会组织体制,足见国家层面对培育成熟的社会力量的重视。但与全社会的期待相对应的却是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在成长过程中存在的公信力低、专业化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这展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又一矛盾现象。
  第三,中国人行动的逻辑阐释:合法抗争、坚守底线伦理与保障弱势群体。中国人行动的逻辑提供了公共治理可以持续的基本佐证。这是当下不争的事实。但矛盾依旧存在,很多时候甚至可能激化。日常生活形态的演变及围绕这些演变而蔓延开来的维权运动,最直接地折射出转型期常态化的政治。或者说,这是普通民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政治形态。政治形态由政府主导与控制。围绕抗争与群体性事件等的冲突及时常反复、总体基调不平等的交换促成了国家与社会、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样态。
  现有体制下对作为公共治理主体的个体有两个要求:一是在合法与抗争之间寻求合法抗争的基本可能与路径。“关键不在于如何在理念上区分不同的抗争方式,而在于如何对待行政者在抗争实践中的策略选择。”抗争策略大体上分为两类,即建构行动合法性的策略与在此基础上争取自身权益的策略。二是坚守底线伦理与保障弱势群体。底线伦理是“不可伤害、不可欺诈”和“权责相符”、职业操守这样一些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底线伦理应有中国式表达,比如,“新三纲”即“民为政纲、义为人纲、生为物纲”,新“五常”即“天人和、族群宁、群己公、人我正、亲友睦”。[5]对底线伦理的坚持自然包含保障弱势群体的内容,而同样自然引申出的首要问题是对弱势群体的理解,也就是到底哪些群体属于弱势群体。对此的正确认知直接影响中国人行动的逻辑。
  四、结语
  行文至此,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努力想找寻的是公共治理的基本逻辑,而尽量不做价值判断。因为不管是好是坏,愿意与否,这都是活生生的存在,都是每天在当代中国上演的社会生态。动辄上纲上线做敌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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