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7年3月中期

改革激励与构建党政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思考/彭 丹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彭 丹 日期:2017-04-26 11:16:43
重改革效果的,在一定程度上往往会以预期将要实现的发展效果为导向,反方向推论,使改革创新参与者更深刻地理解改革创新的初衷,进而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其次,对于容错免责机制本身,也要根据实践需要,不断注入新的内容。
  二、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推进党政干部容错免责机制构建的基本模式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各地在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就党政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构建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一些思路。
  1.正确理解建立党政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目的与内容。这是建立党政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基础。2016年5月,浙江德清出台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规定了6种情形可以减责免责,“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可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1]。浙江省委在容错免责相关文件中表示,要求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2]整体而言,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就是要鼓励创新,激发积极性创造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改革者,使其在合乎法律和客观规律的范围内,大胆改革。就其内容而言,一方面,要明确容错免责的具体对象;另一方面,要把某些领导干部的个人独断主义,或者是违背社会和自然发展规律等类似的错误排除在外,并且要注意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科学界定党政干部容错免责的边界。这是建立党政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关键。2016年5月,西宁市出台《西宁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暂行办法》,详细诠释了容错免责的含义、使用边界、坚持原则、受理权限等内容。[3]刘明定在《构建容错免责机制的逻辑悖论与破解之策》中提到,应该由中央层面和全国人大制定实施办法,明确主体免责的具体条件和责任清单……使得干事者有尺度有底线。[4]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任何人都不是十分清晰前方的路途,都是在探索中前进。但随着改革实践的逐步展开,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清晰界定容错免责的边界问题,如在改革中我们能最大限度地承担多少风险?如果失败,这个判定边界在哪里?责任主要由谁承担?承担的份额又是多少?这些问题在构建容错机制过程中都会涉及,但基本没有一个清晰的定论,那摆在我们面前的自然是需要科学界定容错免责的边界,为系统的机制构建搭建平台,为最终形成一个长远的容错免责机制奠定扎实的基础。
  3.建立健全党政干部容错免责的制度体系。这是建立党政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核心。2014年,浙江平阳县纪委、监察局出台相关文件指出,“对于在改革中出现失误的,可以向上申请免责,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2016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在第十二届常委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市纪委负责人还就相关问题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6]对于容错机制的具体模式,基于地区的试点情况分析,需要充分调动拥有真知才干的改革者站出来拥护改革,这是激励机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科学的决策是基础;实行监督机制,尽量保证改革者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少犯错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除了那些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为的行为之外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