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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角色表达与实践的二重性及其弥合/庄龙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庄龙玉 日期:2017-01-22 17:03:34
富户的保护人。付英在对征地补偿政策进行考察时指出,现行政策赋予村干部一定的营利空间,对村干部来说,理性经济人的角色最突出,即他们倾向于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3],此处的理性经济人可视作是对营利者角色的一种委婉表达。辛允星对鲁西南一个村庄的实地研究表明,村干部首先是一个“营利型经纪人”,其次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再次才是村庄利益的保护人,并且只有在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村干部才扮演后两种角色[4]。
  第三种理论观点将村干部视为保护人。费孝通在1939年出版的《江村经济》一书中对村干部的保护人角色就早有论及,村干部“帮村里的居民写信、念信,以及代办其他文书,按照当地借贷规则算账,办婚礼,仲裁社会争议,照看公共财产……组织自卫,管理公款”。徐勇所提及的村干部作为当家人,也可视作村庄的保护人角色。申静、陈静进一步明确指出村干部在村庄中实际上扮演了监护人的角色,指出在传统乡土社会及人民公社时期,村干部都扮演了一种监护人的角色。村民自治以后,村干部的监护人角色虽然在事实上及村民的认知上都已极大地弱化,然而这种监护人的认同还未完全消失,因而扮演了一种“弱监护人”的角色[5]。无论监护人或“弱监护人”,其在本质上依然起到了一种保护作用。
  二、村干部角色表达与实践的二重性
  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对村干部角色的理论表达与其实践逻辑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村干部角色的学术表达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准确地描摹了村干部的行为,反映了其行为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特点。然而学界关于村干部角色的理论表达存有静态化的倾向,对村干部行为的静态化归类往往抹杀了村干部在不同情境下的行动差异,即理论上所阐述的村干部角色与现实中村干部的行为并不符合,而是存在较大差距,这可以视作是村干部角色表达与其实践之间的结构二重性。正如吴毅所言:农村的实践表明,村干部既非代理人,也非当家人。一方面,村干部不可能真正履行代理人的职责,其缘由在于“要一个世居村里的农民(即使他是村党支部书记)为了本不属于他自身的利益而全然不顾乡梓情谊与村庄利益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村干部也难以尽到当家人的职责,“因为要一个想当村干部的农民为了顾及乡梓情谊与村庄利益而去甘冒与上级对立、遭受苛责的风险也同样是不现实的”。
  经验事实也表明,学界对村干部角色的理论表达与经验事实多有出入。关于营利型经纪人与保护型经纪人等类似的划分并不完全符合现实。首先,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表明,大多数村干部并非完全的营利者,也非完全的保护者,而是同时兼具营利性与保护性等多重角色特征,在其行为中,如能兼顾营利与保护的角色最好,如若不能兼顾,则其行为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其次,村干部的实际行为往往表现出一种动态的特征,即他们时而营利,时而保护,或两者兼而有之。正是村干部行为的复杂性与多面性,使得人们很难将村干部明确地归于营利型经纪人或保护型经纪人的类别中。
  由此不难看出,该种静态的类型学划分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表达与实践的二重性问题,一种理论化的问题,即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因为现实是丰富多样的,在使用静态的社会理论解释社会现实时,往往会从理论出发,依据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