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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中期

法治社会构建的法理阐析/徐媛媛 丁慧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媛媛 丁慧民 日期:2016-10-19 10:24:52
界经济重心的转移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而进入一个全新的轴心文明时代”[10]。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旨在改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在法治共识的指引下,坚持党的领导,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元主体协同为“一”,维护社会的稳定健康,实现公平正义。
  (图表详见杂志)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4-56.
  [2]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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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2014(1):140-159.
  [5]袁达松.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J].中国法学,2013(2):5-17.
  [6]王名.社会组织论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372.
  [7]郭道晖.法治新思维: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J].社会科学战线,2014(6):231-237.
  [8]张志铭,徐媛媛.宣示法治:文本、立场与实践[J].中州学刊,2014(12):11-16.
  [9]王允武.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谐法治保障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74-78.
  [10]季卫东.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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