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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中期

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分析/张 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健 日期:2016-09-12 18:33:08
或参与群体性事件。
  (二)胁迫基层行政机构
  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遇到具体利益受损或对某些政策心存不满时,并不利用体制内各种表达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而是寻找基层行政机构施以救助,解决矛盾纠纷。因为向基层行政机构表达利益更直接、更便捷,付出的代价最小。
  然而,当前我国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弱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基层政府中出现的“干部自我矮化”“害怕问题闹大”等已经使“制度上的强者转化为微观乡域政治行动场景中的‘弱者’”,“基层的强势权力在自认弱势者面前失去了‘暴力化’的合法性,暴露出其对弱势者‘耍赖’的相对无奈”[3]。但基层政府治理能力不足,并没有减弱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寄望其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增进其财富积累、协调利益关系的热情。
  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胁迫基层行政机构满足其利益需求的方式:一是从官方意识形态中寻找观念或政策依据,证明基层行政机构不作为或基层干部的“违法”行为。二是以弱者身份“硬磕”基层行政机构及其人员,表现出“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的姿态,胁迫基层行政机构满足其需要。三是纠集人群,以人多势众逼迫基层行政机构按照自己的想法行政。这种胁迫行为的目的意欲让基层行政机构为自己的利益相对受损兜底。
  (三)触碰法律规范
  人们遇到纠纷或矛盾时,在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厘清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然而,利益相对受损群体遇到具体纠纷或矛盾,其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可能就会以触碰法律规范、吸引政府注意力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小事闹大”就是一种常态方式。“闹大”是通过制造一些事件产生“道德震撼”或破坏性后果引起社会公众关注。“闹大”维权无疑具有反规则性。由于对规则的背弃往往使“闹大”维权有暴力倾向或极易走向暴力抗争,从而将暴力引入整个社会政治,使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遁入无影[4]。超越法律范围的行为折射出利益相对受损群体法不责众的心理。
  一般情况下,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并非不惧怕法律的威严,只是当他们的全部心思聚焦于“我吃亏了”“我的一切行为都会徒劳无功”,不相信自己能够通过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解决问题时,就会产生无法守住法律底线的行为。当公检法介入、处置具体事件时,他们也会偏执地认为“官官相护”,认为司法护佑了其他人的利益,阻挠了他们的权益诉求,更激发了他们的反感、怨恨和不信任情绪。刘能认为:“当集体行动的参与者所面对的法定社会控制力量显然已经成为拱卫社会管理当局的‘私有力量’时,集体行动者的怨恨,就会直接转移到他们身上,从而迅速引发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5]利益相对受损群体触碰法律规范,目的就是想通过行动引起政府对他们生存状况的关注。
  二、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利益表达的取向
  (一)强制疏通利益诉求渠道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结构变革使得既定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组,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差别凸显。人们为了保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纷纷诉说自己的利益需求,致使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出现了“拥堵”现象。当利益受损群体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