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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中期

法治思维模式下的环境行政决策分析/王 楠 顾建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楠 顾建亚 日期:2016-07-13 10:16:38
无疑给政府的环境决策戴上了“金箍”,不能再盲目决策。
  2.权力制约。如果说政府要对环境决策失误承担责任是事后惩罚,那么第三方对政府决策的外部监督就是事先预防。人大监督、公众监督和社会第三方环保团体的监督,都可以参与环境行政决策中。信息公开制度及公众参与制度也应该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同时,也应该尽快完善有关行政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制度,大力提高决策水平。
  3.正当程序。公共参与已经成为环境决策机制中程序优化的主要砝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强化了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规定,明确了公众的参与决策权和环境的监督权。还要进一步明确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程序,规定相关单位在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依法向公众说明情况。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有关部门,如果没有反映公众意见的,应当强制其征求公众意见。
  这些规定为政府环境决策提供了程序性保障,但是还有一些程序性细节有待研究或细化。比如,参与主体如何选定,由于环境及决策项目本身的科学性,有些专业术语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可能比较难以理解。民间环保组织可能更加关注环境效益,而忽视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需要,专家学者可能由于不生活在项目所在地,对相关公众的真实需求并不十分清晰。相比较于政府来说,这些都会影响环境评价的公正,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该如何权衡各方利益,并取得公正的决策结果,有待于深入分析研究。
  4.案例检验。浙江省嘉兴市在环境决策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独特的经验做法。截至2013年底,嘉兴市一共有环境行政案件836起,共3127人参与了环境评价,除不适合公开案件外,其余都考虑了公众评价的意见,标的数额达到2313万元。嘉兴市的成功经验再次验证了权力制约和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嘉兴市建立了公众参与环保协商决策的机制,比较典型的是嘉兴市赋予公众的“点名权”,公众可以在环保执法或排污企业中进行抽查,环保部门召集公众代表,在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随机抽取被检查的企业。这种随机点名的抽查方式,使得环境执法部门与公众、企业之间取得相互信任。2010年,嘉兴市政府发布公告称有一橡胶项目,投资数额100亿元;该市市民看到后,由市民和相关专家进行了项目调研,并向当地政府提交了调查报告,认为嘉兴市的环境质量情况不适合,建议市政府不能上马这个项目。嘉兴市政府采纳意见,最后撤销了这个项目。
  五、结论
  环境行政决策是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从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一个切实可行的最优方案。现阶段环境群体性事件频繁出现可以归结为,决策主体由于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决策过程中出现决策失误或失当。在决策过程中坚持法治思维,用法律为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保驾护航,同时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正当程序及对政府权力的合理制约来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及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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