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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中期

法治思维模式下的环境行政决策分析/王 楠 顾建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楠 顾建亚 日期:2016-07-13 10:16:38
番禺近百市民集体抗议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项目最终停止建设;2011年8月,大连多名市民聚集,要求福佳大化项目迁出,项目最后被迫停止;2012年6月29日,四川省什邡市钼铜的项目准备开工,群众集体抗议,项目最后停止;2013年,上海松江动力电池的项目遭到市民抗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基地不能建在松江;同样也是2013年,四川彭州石化项目和昆明PX项目也引起市民集体抗议;2014年4月,杭州市规划局表示,需要在余杭区新建一个垃圾焚烧发电厂,5月11日余杭市民聚集抗议,最终该项目停止。
  这些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共性都是由于政府的决策出现失误或者失当,表现在:第一,信息不公开。关于项目情况,厦门市政府对外封锁消息、广州从未向公众通报情况、大连很多市民根本就不知道项目的存在。第二,程序混乱。2006年,番禺市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选址意见书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但园林局却到2009年4月才收到国土部门通过的项目土地审批报告。大连的项目2007年10月已经开始施工,但直至2010年,辽宁省环保厅才批准其项目,环保验收的检测和调查结果拖到2013年11月份才对外公布。杭州市余杭区的项目就没有获得审批,也没有经过环评手续。第三,环评造假。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才能拿到许可证。但是在四川钼铜项目中,当地群众收到的环境影响评价表里面没有环境风险说明。在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环评结果也不被公众所认可[6]。
  如果说1996年之前的环境决策是由于对自然环境的不了解而无法科学决策。那么1996年后频频出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在决策上没有依法决策。群体性事件之前,项目带来的巨大GDP收益让政府心动,使其越过公民或者环评造假,没有依法决策。
  三、环境决策法治思维偏离的原因分析
  H.A.西蒙的观点很具有代表性,他提出了有限比较决策论,他认为决策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只能对决策作出有限的预见,也就是说,决策者只能在若干候选方案中,找出一个具有比较优势的方案。由此推断,政府也是有限的理性,对于环境行政决策这种复杂的问题,也只能选择政府认为的最佳利益取得方案。笔者认为政府没有依法决策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部原因
  1.政府自身需要追求GDP。上述案例中的新建项目投资都在百亿元以上,汶川地震后获批的钼铜项目是四川省级“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投资了上百亿元,预计年销售收入能达到500亿元,产生40亿的税收,项目还可能解决3000人固定就业。同样厦门PX项目也是重要的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垃圾焚烧,而一些生活中的合成产品,如化纤织物、食品包装、医疗设备、家用电器都是PX的合成物。PX项目可以产生每吨二三百美元的利润,国内生产却十分不足,大部分的合成产品需要进口。面对这么多的经济诱惑,政府如果能够和群众及时沟通,充分公开信息,严格制定污染标准,把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危险降到最低,群众都还是善良的,不会无理取闹。遗憾的是群众一闹,项目就结束了,政府自身公信力也急剧降低。
  2.政府公权力过于强势。政府公权力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同时这种公权力也是一种强制力,公民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这是公民享受公共利益时付出的必要成本。公权力一旦让渡给政府,而政府滥用权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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