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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中期

法治思维模式下的环境行政决策分析/王 楠 顾建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楠 顾建亚 日期:2016-07-13 10:16:38
背了最初设置权力的初衷。在我国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公众习惯于信任政府,认为政府制定的政策和制度都是合理的、最好的,也就是我国长期存在公权力过于强势的现象。公众形成习惯性思维,一旦出现问题,解决的方法首先是立法改革,但究其问题的本质可能并非是无法可依。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和对公众环境污染的敏感度逐渐提升,公众开始反抗变形的公权力。杭州市余杭区副区长在电视上公开通告,规划中的九峰环境能源项目,政府在没有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下绝不开工,但是这个项目始终都没有得到当地居民的认同。大连事件中的环境评估报告中显示有66.7%的被调查公众支持该方案的建设,然而事后并没有找到任何载有听证会记录的证明。所以,公权力应当是有边界的,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出台多年,并没有真正地起到对公权力的管制和监督作用。
  (二)外部原因
  1.司法救济渠道受阻。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会想到寻求法律或政府帮助。虽然有信访制度及听证制度,但这些制度没有行之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利益。案例中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一般要经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例如,余杭区的九峰项目没有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014年4月,余杭区政府对外公布项目信息后,有2万民众联名反对,其中还有52人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环境卫生规划进行听证,但政府并未向群众进行真诚的沟通及解释。同时,相关单位已经开始与项目有关的作业活动,让市民感到诉求没有任何效果,群体性冲突终未能避免。
  2.程序设置有待提升。我国早在2003年9月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2月,我国还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部办法中不但确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质性的权利,而且还具体规定了参与环评的范围、程序、方式,应该说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得到了法制保障。
  但是法律对环评项目相关公众的范围没有具体界定,使得被调查公众出现随意性,调查问卷设计失真,使很多环评意见草率地被错误代表了。典型案例是河北秦皇岛垃圾焚烧项目,有65名被调查的村民表示自己从未见过项目环评调查表。还有一些被抽查填写项目调查表的公民,根本无法查找或离开村子多年。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公众的意见能否起到作用,能起多大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并未明确。仅要求建设单位认真对待环评民众的意见,并附上环评说明,而环保行政部门在决策中是否要采纳民众的意见并未提及。
  四、环境决策法治思维校正及案例检验
  当某种思维模式下的决策得到社会以环境的良性反馈时,就会在某种程度上校正以往的错误思维模式。笔者认为,环境行政决策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具体包括政府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正当程序。浙江省嘉兴市已经在探索公众多元参与环境决策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法律至上。法律在一个国家地位如何,能够判断出这个国家是人治还是法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政府对环境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前文所述的典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在政府进行环境行政决策时都涉及了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说明《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些环境法律法规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也没有起到震慑及管制的作用。严格问责是新环保法修改的亮点,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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