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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中期

习近平国际法治思想探略/李 墨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墨 日期:2016-03-14 15:15:24
近平认为,应对生态问题离不开各国参照共同的法律规范,广泛开展务实有效的国际合作。实践中,从国际法和国家(国内)法两个层面开展环境问题的法治化治理,是人类有效解决生态问题的共同选择。近年来,在国际领域,中国既积极参与国际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标准文件的制定,也主动遵守执行诸如《京都议定书》减排承诺国际公约,以自身实际行动证明了中国依法“自觉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理念。在国内方面,习近平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内容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等,通过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执法、司法的制度机制,以及培养全民保护环境的守法意识,全方位构筑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内法律制度体系。
  四、几点启示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局势的主流,国际法治旨在营造一种全球化趋势下共存共赢的国际秩序。习近平国际法治思想科学反映了当今时代的发展走向,贯穿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原理与方法论,深刻揭示出国际法治的逻辑起点在于维护和平和实现发展,“没有和平,中国和世界都不可能顺利发展;没有发展,中国和世界也不可能有持久和平”[6]。
  第一,推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须夯实法治化的制度基础。“一带一路”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新时期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一方面,域内各国经济发展与合作的现实需求离不开法治化基础。“一带一路”战略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覆盖亚、非、欧三大洲的国家,需要维护和处理的国际关系与地区环境极为复杂,且沿线各国在政治倾向、经济实力、社会状况、文化形态、宗教环境等方面差异明显,所以唯有根据战略推进的速度、深度与广度,及时实现法治化,才能最终确保“一带一路”战略在域内国家落地生根并长期发挥作用。为此,尽早制定国际组织章程和争端纠纷化解机制,通过国际法治途径统一各国行为标准,避免法律冲突,夯实促进域内各国交往合作的法治化基础,是有效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必要举措。具体而言,从经济发展的层面构建以中国为主导的国际经济条约体系,可以通过各国共同商定投资经贸规则、促进各国法律对接衔接、成立域内国际组织等法律方式来实现。另一方面,推进域内地区消除贫困、生态治理、文化交流、打击恐怖主义等国际合作离不开法治化机制的保障。在具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几个法律原则:一是“国际强行法”优先原则。以打击中亚、中东地区严重的恐怖主义为例,尽管某些国家在一些恐怖势力盘踞的地区还存在一些领土主权争议,但基于国际反恐强行法的考量,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应将首要矛盾的解决定位于打击恐怖主义,而不是相反。二是互利共赢原则。“一带一路”是造福域内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战略,因此,其法律规范和机制设计必须体现这一原则,即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共享,在出现因事务争端而引起的法律冲突时,解决措施不仅要有助于消除法律形式上的冲突,更要关注于对争端各方尤其是利益受损一方的平衡与补偿,通过利益协调和法律机制保障,实现相关各方利益均衡。同时,中国主导推进的“一带一路”战略,根本重心在国内,这就要求中国在研究推进国际法治化的进程中,更加注重国内全面推进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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