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3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6年1月中期

习近平国际法治思想探略/李 墨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墨 日期:2016-03-14 15:15:24
现和平共处的政治条件中,同样也离不开规则制定上的公义及遵守执行上的正义。习近平指出,“中国是亚洲安全观的积极倡导者,也是坚定实践者”,在维护周边地区安全稳定问题上,愿意与各方“共同探讨制定地区安全行为准则”,共同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应当说,习近平的义利观,来源于中国传统价值理念与当代国际法价值理念之间的高度融通与本质契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亲、诚、惠、容的价值理念进入中国处理周边关系的实践层面。
  (二)关于依法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思想
  自古以来,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都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基本要素和核心利益所在,《联合国宪章》明确载有“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规范,每一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其国家核心利益都受到国际法的确认与保护。习近平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髓,就是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国家垄断国际事务”[1]。但是,当前某些国家置国际法与他国核心利益于不顾,企图将本国的非法利益套上合理的道义外衣,凌驾于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之上。习近平指出此类行径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的非法本质,进而提出坚持共同安全的国际安全新思维,其目标不是某个或某些国家的主权完整与综合安全,而是域内每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中国努力实现和平发展并不排斥对国家核心利益的坚决维护。习近平指出:“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国会吞下损害我们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这些重要论述为我国依法处理同相关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有效遏制国家分裂与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法理依据和基本遵循。
  (三)关于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法律保障机制思想
  当代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并不单纯地表现为利益关系,政治磋商、经济交往、人员往来、军事合作等“国际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相互信任为前提,以求同存异为原则,以合作共赢为目的。因此,有必要从实践层面树立起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制度保障机制。在习近平看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引下所构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成为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主流价值取向。实践中,不管是以中国为主导发起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上海合作组织,还是惠及非洲、拉美、亚欧的“一带一路”发展规划,都充分表明中国有能力“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世界和平稳定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应当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原则,利用包括法律文本、双边多边协定等法律形式,巩固和保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用于构建人类共同体的制度实践。
  三、坚持通过法治化路径解决国际领域的重大问题
  法治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方式。国际视野中,在法治化框架内实现国家互动,是推进国际重大问题妥善解决的有效路径。习近平认为:“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在认定共同行为准则的前提下,每个国家都应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互动,通过国际司法、双边多边协定及共同遵守的制度机制,成为共同应对地区争端、恐怖主义、生态危机等重大国际问题的主要发起者和终端应受者。
  (一)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