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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中期

法治导向下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研究/邢振江 刘太刚 王 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邢振江 刘太刚 王 敏 日期:2016-01-18 17:53:12
来埋单。对于这项规定可以参考我国宪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贿赂,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单位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法律上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制定规范性的规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评估主体的法制观念,消除绩效评估过程中的不良现象。
  (六)明确规定不同绩效评估主体的权重比例,并形成制度规范
  绩效评估需要不同的评估主体,然而不同的评估主体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应倡导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但不同的评估主体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的重要程度不同,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所占权重也应不同。评估主体权重体系是否科学合理,不仅要考虑公众的需求与评价,同时也要考虑地方政府的具体情况。因此,要通过完善的制度保障来协调绩效评估主体之间的权重,以免造成各个评估主体权利失衡的现象。法律制度应对此做出有一定弹性的规定。评估的对象不同,在评估中安排的评估主体的权重应该有所不同。如果被评估的政府部门是直接面向群众的,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公众的权重在整个权重中所占的比例应该是最大的。但如果评估的对象是政府的内部机构,其具体工作是在政府内部进行的,它们的工作状态、工作绩效只有与之有关的主管部门才最了解,那么来自主管部门的评估才最真实可信,此时该主管部门在评估中所占的比重就应该是最大的。因此,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当遵循系统优化原则,把整体的最优化作为制定制度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使每个评估主体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吕承文,周奇,张士威.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民主化建构[J].沈阳大学学报,2011(4):48-51.
  [2]吉鹏,王跃.地方政府绩效的外部评价——南京市万人评议政府模式的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6):81-83.
  [3]张红.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立法构想[J].当代法学,2009(1):88-93.
  [4]杜晓.政府绩效评估须立法规范[J].政府法制,2010(7):10-11.
  
  责任编辑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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