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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中期

法治导向下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研究/邢振江 刘太刚 王 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邢振江 刘太刚 王 敏 日期:2016-01-18 17:53:12
明确的制度对外部主体的评估方法、过程进行保障。例如,宁波市规定各个政府机构应当积极听取公民和其他评估组织的意见,积极接受监督,坦诚接受来自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和权力机关的评估,但是并没有规定这些外部主体应该如何去评估,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去评估。因此,这些外部评估主体不知道该如何下手去进行评估,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运用什么样的方式、通过什么渠道去进行评估。这就使宁波市的这些规定基本流于形式,沦为一纸空文,并没有实质的可行性。另外,来自外部的评估主体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只有公众以及一些第三方组织这样的专业机构的参与,才能使政府的行为实现最大限度的透明。所以,外部评估主体没有良好的参与渠道,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会直接影响外部主体的绩效评估参与度,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
  (五)评估主体之间关系治理失序,缺乏制度规范
  评估主体的权重系数是体现评估主体在评估中重要性的主要指标,权重系数越高说明重要性越强,对整个评估结果的影响也就越大。目前,我国评估主体之间的权重分配并不合理。例如,在南京万人评议政府的模式中,被评估的部门是政府机构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部门,然而各评估主体权重的分配并不合理,其中领导干部的权重占整个权重的38.16%,机关工作人员所占权重为10.81%,基层群众的指标权重仅占22.67%[2]。由此可以看出,权重的分布很明显偏向于领导干部、人大政协和机关工作人员。但这一组评议部门主要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他们的利益与政府的行为息息相关,政府的工作是否深入群众、是否为群众着想,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在政府的绩效评估中,社会公众的权重应当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行为,才能对政府的绩效管理活动做出客观的评价。如果没有明确法律制度的规范,而且评估主体之间的权重根据被评估者的需要或者评估者自己来划分,这样的评估必然会使评估结果有所偏向,从而达不到评估的真正目的。
  
  四、法治导向下加强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建设的措施
  
  (一)积极推进绩效评估主体立法工作,确立评估主体的法律地位
  我国绩效评估工作存在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职责不明确、权利和义务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的问题。因此,要积极推进绩效评估主体的立法工作,依法明确评估主体的地位。明确评估主体职权及其范围,评估主体在进行评估时,必须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主体进行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有哪些;哪些政府职能是属于省级政府的,也就是省级政府能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针对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办法;哪些职能可以由省级的厅局来行使;哪些职能属于地市级政府;哪些职能属于县级政府。以此类推,各级政府应明确自己的职权。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公众和第三方组织在绩效评估中的作用,要明确他们在评估中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地方政府进行绩效评估的整个过程真实可信。
  (二)设立监督审核机构,对评估主体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结果进行审核
  完善地方绩效评估的有关机制,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审计监督,切实保障我国绩效评估工作的有效进行,必须加强对评估主体以及整个评估过程的监督。在监督时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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