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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管制的研究述评/魏 娜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魏 娜 日期:2016-01-18 17:44:48
了纠正市场失灵下的资源配置低效率和分配不公问题。然而,随着社会事务日益复杂,政府管制的目的不再局限于经济性目的上,而是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基于此,许多学者运用其他视角对政府管制进行界定。例如,陈霁(2002)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经济学中提出的政府管制概念作了进一步拓展,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对社会(包括市场)微观主体的某些特殊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的活动。赵成根(2007)对于政府管制的界定更加突出社会性特征,认为政府管制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主要治理工具,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凭借其法定的权力,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限制和规范的一种管理、控制行为。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政府管制的界定角度存在差异,但是把政府环境管制视为一种基本的政府社会性管制却显得颇为一致。谭九生(2012)认为,环境管制是指相关政府机构(环境管理部门)采取指令的方式向污染排放者或制造者提供污染指标或排污许可证,间接或直接地对污染排放以及排放者进行限制的一种行政法律手段,其主要作用对象是企业。潘家华(1993)将环境管制定义为政府以非市场途径对环境资源利用的直接干预。N.Gregory Mankiw(2012)从管制目标维度对政府环境管制进行探讨,他指出,就目标而言,政府实施环境管制是通过成本评价与效益评价来确定不同类型的污染许可和污染量,因此,环境管制目标是尽可能消除污染,而不是消灭污染。
  (二)政府环境管制的必要性与发展阶段
  现有研究对于政府环境管制必要性的关注较为普遍,主要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探讨,二是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探讨。
  Paul A.Samuelson(2003)将政府管制视为对企业无节制的市场权力的一种限制,他认为管制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三大公益理由:第一,对企业行为进行管制可以防止垄断或寡头垄断滥用市场力量;第二,管制可以纠正诸如污染之类的负外部性问题;第三,管制可以矫正信息的不完全。同样,James E.Meade(2015)指出,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是相当必要的,其中一种情境就是市场机制往往不能很好地解决由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所引起的重要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人口爆炸等,这些问题均有赖于政府的控制和干预行动才能得以解决。
  国内学者对于政府管制必要性的探讨基本上也是从市场与公共物品两个角度切入。王伯安和吴海燕(2001)认为,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财产属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单纯地依靠市场机制,需要政府的必要管制和干预。黄锡生(2009)指出,环境问题实际上就是资源错误配置的问题,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可以纠正市场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有利于政府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预先控制。此外,陶建格(2008)、张世秋(2005)等运用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资源环境系统的控制方式进行研究,指出行政方式可以实现资源环境的有效管理。
  在政府环境管制的发展阶段方面,李挚萍(2006)将政府环境管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环境管制强调政府对环境领域的全面介入,管制手段以强制性手段为主;第二阶段的环境管制强调市场机制在环境领域的运用,注重管制的成本和管制效率问题;第三阶段的环境管制强调公众对于环境管制的广泛参与,通过对政府管制角色的挑战,积极寻求政府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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