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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中期

法治新常态与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栗献忠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栗献忠 日期:2015-11-13 11:02:24
专行,造成了“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出了事“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以及“素质不高胆子大、情况不明决心高”的“超人决策”现象。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新常态下,决策大权将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领导干部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可以任性决策、率性而为,否则就要为此“买单”,面临法律的制裁。由此可见,领导干部在观念和行动上都面临着依法而为的挑战。
  三、主动适应新常态,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在法治成为我国治国理政方式的新常态下,各级领导干部应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常态,提升法治思维水平和依法处事能力,摒弃传统的决策思维习惯,构建与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与法治中国新常态相匹配的决策思维新模式,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首先,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意识。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制无疑划定了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权力边界,使得领导干部只能在法律制度允许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决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超越了法律许可的权限而做出决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法定职责也必须依法履行,不得放弃、不得推诿、不得转嫁他人、不得不履行,否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领导干部要学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依法办事、依法决策的理念。
  其次,领导干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决策权。《决定》提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内部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即在重大事项提交讨论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不经审查或审查而不合法,不能提交到集体讨论环节,否则通过的决策就视为违法决策,相关领导干部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法定程序成为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今后政府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如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法律就要对其“亮剑”,违法决策者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决策于法有据,这应是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至理法则。
  再次,领导干部要强化决策责任理念。《决定》已经明确提出的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旨在消除决策过程中领导干部率性而为的个人意志色彩,这不仅对领导干部的随意决策、违法决策能够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且对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起到风向标的引领作用。在法治新常态和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日渐完善的态势之下,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识时务,把手中的决策权力看作决策的责任,牢牢拧紧依法决策的总开关,做推进法治中国的明白人,决不可任性用权、随意定局、“拍脑袋决策”,否则,就可能一念之间酿成千古之恨,因违法决策、滥用决策权或懒政惰政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最后,领导干部要主动适应法治绩效考核的新常态。从《决定》关于法治建设成效与政绩考核关系的表述来看,法治建设成效将成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指标,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是考察干部的必备内容,领导干部今后还要进行依法行政述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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