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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中期

法治新常态与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栗献忠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栗献忠 日期:2015-11-13 11:02:24
以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来约束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对行政决策划定红线,凡是领导干部违规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决策而不及时决策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尝试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决策失误辞职制,对行权不当而导致的决策失误,问责行政首长。在2003年的抗击非典战役中,全国有近千名官员甚至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等均因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决策不当而被罢免。同样是在2003年,海军北海舰队原司令、政委因海军361潜艇失事事故而受到降职处分。中央政府对失职官员决策不当、工作不力而严肃追究责任的两大果断举措,开创了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先河。2004年以来,在中央政府的直接推动下,对失职官员的问责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多的失职、渎职官员受到问责追究。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对一些重大事故实行问责,如浙江海宁市市长张仁贵因“海宁大火”事故引咎辞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问责制度还规定,对越权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集体决策时不表态也要担责。决策就要担责、权力就是责任,权责一致、违法必究逐步成为完善决策问责制的核心内容。随着问责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决策权力无疑将受到有效约束,政府随意决策、盲目决策、只管决策而不计后果,决策失误而无人担责的状况将得到明显改变,政府决策责任“追究难,难追究”的现象也将成为历史。
  二、领导干部行政决策面临的挑战
  在我国法治建设不完善、法治环境氛围不浓厚的情况下,许多领导干部的决策仍囿于传统的决策思维模式。伴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推进,传统决策模式的弊端日渐凸显。
  其一,传统决策机制集权化。传统决策模式具有浓厚的集权色彩,决策主体缺乏行政权力主体与利益相关主体的互动协同,政治意识浓厚,决策机制集权化,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大。
  其二,传统决策主体单一。决策权主要集中于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那里,尽管有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但仅仅是形式而已。决策者主要依靠自己的思想方法、价值观念、学识才能、经验教训、道德判断、法律意识等,在对以往进行总结概括和对未来展开综合分析、主观判断的基础上,从事决策活动,这就极易导致决策由少数领导者凭主观经验或个人偏好而做出,出现决策失误也就难以避免。
  其三,传统决策程序不健全。传统的决策实行“关门决策”,缺乏必要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决策的动议事项往往由一把手提出,最后也是由一把手拍板。领导干部并非全能专家,不能保证事事都懂、行行皆通,在没有相关专家的评估与论证的前提下做出决策,其科学性必然大打折扣,决策事项存在极大的风险。
  其四,传统决策过程缺乏公开性。传统决策往往被视为领导干部的“机密”和“专权”,普通民众无权过问。因此,决策过程自始至终停留于政府大院内,民众只能通过新闻媒体知道有此事项或其结果,但这件事项是如何做出决断的,民众几乎无从知晓。
  其五,传统决策缺乏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基于法治不完善,决策失误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些领导干部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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