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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中期

传统廉政观与法治廉政观的衔接与碰撞/白慧颖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白慧颖 日期:2015-05-02 16:47:09
不同,社会主义中国的国体和政体都决定了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一切权力实际运行主体的权力都来自人民的授权,因此,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具有法理与逻辑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体现在法治廉政观念上,即当政者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与公仆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灵魂深处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才是执政者真正的衣食父母,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做人民的公仆,这也是法治廉政观在思想意识层面上的最基本要求。
  (二)权力的行使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制约
  廉政与否和当政者的道德修养密切相关,但廉政的核心是制度规则的建立与约束,而不仅是道德的自省与提升。这正是法治廉政观与传统廉政观的又一显著区别。所以,法治廉政观念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紧密相联、缺一不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廉政制度建设的视野来讲,首先要制定与廉政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学严谨的廉政法律体系,使权力能够在宪法与法律的笼子里合理合法高效地行使和运转。从政务的公开透明到官员财产的公示,从公务人员的选拔、考核到升降、监督,从决策的制定实施到效果评估,甚或公务接待、人情往来的规格标准、数值范围等都应当依靠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指导,从而防微杜渐,抑制腐败的滋生。所以,既要有预防的法律制度,又要有监督的法律制度,还要有惩戒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权力未动,规范先行。其次要严格执法,有了良法善法的保驾护航,如果没有严格的执法与惩戒,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作用。受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至今以权压法、以权代法、干预执法等不良现象依然存在,这是不符合法治廉政观的要求的。
  (三)程序优于实体的制度思维
  法治廉政观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重视程序规则,制度设定必须首先实现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制度的科学严谨公平合理。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言,人们不可能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就立法、行政与司法而言,不尊重立法程序,怎可能制定出良法善法;不尊重行政程序,怎可能实现决策与执行的科学合理;不尊重司法程序,冤假错案就会不断出现。所以,树立程序优先的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保证好的廉政制度的出台、贯彻及执行,才能最有效地避免腐败的出现。忽视程序也可能获得结果正义,比如领导干部一言堂的决策也可能结果很好,但那只是侥幸而非必然,且显露出的是人治的淫威而非法治的效果,程序不正当带来的恶果就会远大于良果。诸多落马的贪官大权独揽、一手遮天、唯我独尊,口头上重程序、重监督、重民主集中制,但行动上却是一言堂、家长制,既辜负了国家和人民,也害苦了自己和家人。
  (四)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廉政的实现不仅依靠法律的进步与完善,也有赖于民众整体法治理念的确立与提升,因为反腐治贪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是确保实现廉政的有效手段。毛泽东曾说过,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而民众广泛参与的前提是民众具备这样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以廉政建设效果突出的新加坡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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