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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中期

传统廉政观与法治廉政观的衔接与碰撞/白慧颖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白慧颖 日期:2015-05-02 16:47:09
法制内容的典、律、令、例是历朝历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朝代甚至不惜重典治吏,尤以《大明律》与《明大诰》为典型代表。因此,从这一层面讲,古代中国是十分重视廉政法制建设的,传统廉政观里也从未曾直接藐视法律的威严。但由于古代廉政法制陷入了逻辑上的悖论,因此,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这些貌似详尽、或宽松或严苛的法律制度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廉政法律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对权力的限制、制约与监督,保障普通民众的权利与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在封建专制体制下,最高权力的拥有者皇帝是超越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即使君王之下的各级官员,法律明文规定的“八辟”“八议”制度,也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的、明确的保护。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论口号下,同罪不同罚的实践现实不仅暴露了专制法律制度的虚伪性,也证明古代廉政法制建设不可能真正实现其制度设定的目的。封建专制政权是腐败产生的最核心原因,帝王的存在才是法律被藐视的根源,拥有绝对权力的天子才是帝国真正的法律。无论是善于纳谏的唐太宗还是刚愎自用的明太祖,一个个朝代还是在贪污腐败、骄奢淫逸中土崩瓦解、灰飞烟灭。专制统治者是永远打不开这个死结、走不出这个怪圈的。
  (四)程序规则意识普遍欠缺
  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传统中国文化具有相对更讲求实质理性的特质。换言之,对传统中国文化而言,只要结果是“好”或“对”的,则过程及手段如何就相对不那么重要。这种观点可谓一针见血。中国人的规则意识与其他民族对比区别显著,传统中国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实际上是中庸变通的实质平衡,即结果的公平正义,至于程序是否公平正义则在所不问,重视程序规则从来没有成为中国的文化传统,从立法到行政,从执法到司法,乃至世俗生活均是如此。比如,上文所述的中国古代廉政法制虽自成一体,颇为详细,但仔细研究会发现实则漏洞明显。古代众多地方官吏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于一身,但如何高效廉洁地行使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关制度规则极少涉及,事后惩处贪腐的立法远多于防患于未然的立法。法律体系中相关廉政的程序性规则严重缺失,官员们处理政务更多依靠的是道德修养与经验智慧,其行政决策、司法断案显现出的是典型的人治特点,因此权力寻租和被滥用的机会大大增加。再如对廉吏清官们的评价也是如此,不论是有政德无政绩,还是有政德又有政绩,只要清贫廉洁就站在了万人仰止的道德高峰,至于其如何使用手中的权力来办事办案,程序方法是否合法则无人探究,全体国民陷入集体无意识状态。程序规则意识欠缺带来的负面影响至今难以根除。
  
  二、法治廉政观的本质与特点
  
  与传统廉政法制存在逻辑悖论不同,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廉政法制建设不存在任何法理与逻辑问题。因此,法治廉政观也与传统廉政观有着本质的差异。法治廉政观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廉政建设上的体现,充分反映了人民主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与法治内涵,有着法治社会的特征与表现,具体诠释如下。
  (一)当政者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与公仆意识
  与传统社会将帝王官员视为百姓的父母长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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