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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中期
法治视野下网络言论自由及其规制路径/申自强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申自强
日期:2014-07-15 10:41:35
管,却没有建立起针对公民在言论自由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完整的救济机制,尤其是当个人利益受到来自政府公权力的侵害时,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相应的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要想保障公民在网络中的言论自由,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后盾。一是在法律程序上,应当规定公民在言论自由受到侵害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相关主管部门有告知、说明的义务,相对人有申诉、抗辩的权利。二是在救济方式上,赋予公民在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诉、复议以及诉讼等多种权利,对申诉、复议及诉讼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应明确做出规定。三是逐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使普通公民在权利受到来自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渐纳入其中,对行政立法权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公民及法人在权利受到来自不合理的行政立法的侵害时同样可以通过救济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四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对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给予赔偿,真正实现对权利的保障。
三、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
政府对互联网的运营进行全面监管有助于保障互联网发展的稳定性,也是以行政手段保障公民的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多项权利的必要措施。当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国政府对于网络言论尤其是政治言论的管制过于严格,以事先审查的手段将一些不良信息和涉及敏感话题的字眼等进行屏蔽。适当屏蔽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而过度的保护则会适得其反,降低网民对不良信息的判断力和免疫力。笔者认为,在监管互联网的过程中,政府更多的应该是充当服务者的角色,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保障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自由最大化,这样,公民在互联网中的各项权利才能得以真正实现。另外,许多学者认为,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出现了电子民主主义的新现象,它作为代议民主主义的补充,有助于发展直接民主主义。政府若恰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就可以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建立民主的社会秩序。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很好的例子。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都必须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让公权力的行使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对于多数网民而言,了解政府行为可以减少疑惑,其在网络中的言论自然也就规范了。
除了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监管之外,互联网行业自律也是保障和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手段。相比于另外两种监管措施,依靠互联网自身的管理机制更能及时与有效地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自主运营、自我监督的方式保障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既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也使公权力对于网络言论行为的干涉大大减少。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完全依靠法律来管理互联网秩序的,行业自律的作用可见一斑。互联网行业自律缘起于互联网诞生之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说明了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寻求行业自律所取得的成就。但是,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的效果还不理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是以强行介入的管理方式为主的国家。我国政府对于互联网运营环境所设置的管制过于严格,导致互联网行业自律缺乏必要的空间。因此,一方面,政府应通过立法建立互联网管理的整体框架,为互联网从业者的行为设定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鼓励行业加强社会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