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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中期
法治视野下网络言论自由及其规制路径/申自强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申自强
日期:2014-07-15 10:41:35
利。其次,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行、才干、信誉、荣誉、功绩、身份地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亦即公民及法人的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名誉权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及法人对自己所享有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护并可从中获益,二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排除他人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列举了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行为。互联网是开放的世界,而越是开放,就越需要确立共同遵守的规则、划定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实际上,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确立边界的历史。总而言之,我们应在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更好地保障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
二、完善立法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
法律是制度框架构建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在确立了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之后,完善立法,以法律来切实保障公民在网络中的言论自由就成了首要问题。
1.立法观念的转换。分析我国现行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观念倾向于严格监管,对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设置了诸多限制条款,而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体系还不是十分完善。当今世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的互联网立法中,同样应该借鉴国外的法律理念,在立法中遵循保障人权的理念,注重保障公民言论表达行为的自由。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中实现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的价值平衡,只有从根本观念上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才能实现由管理向保障的转变,才会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在制度上真正得到全面的保障。在立法原则上,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保障。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进行监管,但是大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甚至一些部门规章之间互相冲突,这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极为不利。所以,在立法方面,建议对现行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理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快建立互联网监管基本法律的步伐。同时,完善现有法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使现行法律法规应用到网络中去,使执法机关在预防打击网络犯罪行为时有法可依。
2.行政立法的调整。我国对于互联网的监管呈现出行政力量强大而法律力量偏弱的情况,这与我国现有的大量涉及互联网的行政立法有关,这些法律规章的制定机关、效力等级甚至立法目的都不尽相同,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相互冲突,导致公民与执法机关在适用上无所适从,不利于对权利的保障。现如今,我们必须对涉及互联网的行政立法进行调整,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互联网立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精简行政立法,避免多头冲突的情况发生,保证给网络中的言论自由以充分的空间。行政机关的立法重点应放在对宪法及法律的执行方面制定细化措施上,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网络中言论自由的实现。在我国的互联网相关立法中,对于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方式与途径的规定还不完善。我国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对网络中的言论行为进行限制,对整个互联网环境进行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