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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中期
法治视野下网络言论自由及其规制路径/申自强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申自强
日期:2014-07-15 10:41:35
网络中的言论自由与现实社会中的言论自由其实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因为言论借助载体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言论自由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在更为广阔的空间内得以实现。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以法律来切实保障公民在网络中的言论自由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张新宝:《互联网发展的主要法治问题》,《法学论坛》2004年第1期)。
一、网络言论自由边界
要切实保障公民在网络中的言论自由,必须平衡其与公共利益及个人权利的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明确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并通过立法加以确定,执法加以实施,司法加以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明而造成行政权力任意解释和适用法律,干涉公民的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言论自由的行使应注意不可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首先,言论自由不能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本质是国家生存利益的调适。随着世界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国家安全从传统的在政治军事方面抵御来自各方的破坏,逐渐向维护国家的生存利益方面转变,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诸多领域。任何一个领域的不稳定发展都会有损于国家安全,不加控制的言论经过大肆渲染同样有可能成为破坏稳定的因素,没有国家安全作为后盾,公民的个人利益就是空谈。所以,公民在网络中的言论首先不能破坏国家安全,公民不得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其次,言论自由要尊重司法独立。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审判”通过大众舆论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判案,这种对司法公正的干扰会降低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民主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它使公民在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使每一个当事人都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障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再次,言论自由要尊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及一般道德。民事主体的行为应遵守公序良俗,不违反一般秩序与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并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却和法律一样对人们的行为有着规范的作用。即使是在互联网这样的虚拟世界中,网络用户的行为同样应该受到现实的公序良俗的制约。
2.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网络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不允许个人的言论行为随意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同样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由于过度强调自己的权利而损害其他公民的个人权利。首先,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不得侵害,否则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现今社会生活中,一般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要小于一般公民,具体是指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等不相关的个人信息。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出现冲突时,牺牲一部分的个人利益是必要的,公众可以依据“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免责原则”、“公职人员及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或“当事人同意原则”合理披露他人隐私行为(甄树清:《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300页)。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言论自由的名义,随意揭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