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前沿
面向善治的政府数据领导力及其构建路径/王 哲 闫明明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 哲 闫明明
日期:2023-01-10 12:11:13
途径进行协调,从而在前期就承担领导者角色,并将其贯穿整个数据治理过程。第二,制度共治,旨在形成数据治理规范。政府要以制度为核心载体,推动数据共治主客体的规范与协同——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行业规章、管理条例等形式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制度体系,将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运用、数据共享等多个环节纳入制度框架,使多元化主体能够严格依照成文制度参与数据治理。第三,文化共治,旨在提升多主体参与数据治理的积极性。政府要通过构建、引领、宣传数据共治文化,使整个社会都将数据共治视为善治的基础,进而激发企业、公众、机构等主体参与数据治理的内生动力。
(四)“善态治理”:数据共享
“善态治理”是一个理想的治理结果,是政府治理的终极追求。促进数据的多领域共享,是实现“善态治理”的基本要求。打破领域边界,搭建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广泛的数据成果共享,分层次实施数据共享,进而制定从数据整合到数据流动的全周期管理制度,有助于形成一种相对高效的社会治理形态。在数据共建、共融、共治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内部要依托各领域的数据共享,形成既能够体现社会整体情况,又能够反映特殊典型案例的社会治理成果。与此同时,政府要提高数据开放性水平,对于不涉及机密的数据尽可能通过数字化平台向社会开放查询、下载的渠道;对于参与数据共建、共融、共治的企业、公众和机构采取便利化举措,保障其数据可得性,从而形成多主体共建、高质量共享的数据治理生态,以促进经济社会有序、高效、稳态运转。在这种“善态”下,虽然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之间的冲突仍会出现,但依托数据的多领域共享,政府可以最大限度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二、面向善治的政府数据领导力体系
政府为了实现善治,应从善治涉及的主体、目的、方式、结果四大核心要素出发,以“善者治理”“善意治理”“善于治理”“善态治理”为导向,解读政府数据领导力的内容体系。
(一)对数据共建的领导力
“善者治理”要求政府统领企业、公众、机构等参与主体,平衡各方利益诉求、规范各方行为,从而形成合法、正义的数据共建联合体。因此,在推进数据“善者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具备组织、协调与规范多元共建主体的能力。第一,组织能力。政府作为数据治理的领导者,应当具备团结各主体参与数据共建的胜任力,主要包括凝聚组织的能力、统领行动的能力等,旨在引领多元化社会主体广泛参与数据共建,构建合法的数据共建联合体。第二,协调能力。由于不同主体有着差异化的现实诉求,政府作为统筹者,应具备协调各方利益的能力,如人员协调能力、制度协调能力、信息协调能力、资金协调能力和物资协调能力等。数据共建过程中,政府应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构建正义的数据共建联合体,进而实现聚分力为合力的目的。第三,规范能力。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多主体数据共建将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矛盾纠纷解决、行为责任认定等诸多方面还难以形成统一制度体系。因此,政府需要具备规范各方行为的能力,以加强多主体共建的引导、监督、管理,并逐步通过有效的制度手段在激发各主体参与积极性的同时,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