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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拆除“政商旋转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法律原则规约与法律秩序重塑/李春花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春花 日期:2021-11-23 12:04:58
力进行营利性活动,但实际上则管理松懈甚至持鼓励的态度,使得规范性法律法规流于形式。从根本上来说,这体现了地方政府领导者对于公务员离职调控的不重视,其更愿意将更多的注意力分配到与自身政绩密切相关的领域,比如,地区经济发展、现任官员的腐败治理等,对已离职公务员腐败问题的处理则处于一种忽略状态。在管理不足的情况下,“政商旋转门”层出不穷。
  2.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区别于国家法律,二者是不能混同且不可相互取代的。“政商旋转门”规范的相关内容在党纪和国家法律中均有所展现,但其中权威更强、更为先进的是党内法规,在公务员离职调控层面,国家法律是落后于党内法规的,这使得二者之间的协同效应大打折扣。虽然党内法规具有很强的约束性,但其与公务员群体的匹配性之间存在着不足,即党内法规所针对的是党员,但公务员群体中还有一部分人不属于党员,因而党内法规作用的发挥存在着一定局限性。党内法规强于国家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法律权威。这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不利于规范“政商旋转门”法律实践的持续发展。
  3.整体来说,现阶段公务员离职调控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宏观性,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文与政策解读比较欠缺,影响着“政商旋转门”规范的实践。比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但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能否就相关问题向其进行咨询以及离职公务员是否可到非营利组织任职等。这就为一些离职公务员的投机行为留下了机会。另外,离职公务员违规后的惩罚措施的操作性也较弱。离职公务员在“消磁期”出现到营利性组织任职情况时,涉及的惩治主体包括原所在机关、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模糊不清,有可能造成责任推诿。
  4.“政商旋转门”规范应是一个完整体系,包括前期离职公务员对其去向的主动申报以及后期国家以及社会的监督,但现阶段实践只注重前端要素,而对后端要素不够重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务员离职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报告其去向,这属于离职公务员的法定义务,但离职公务员汇报之后的后续工作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与不足。一方面,有关机关缺乏应有监督。比如,对离职公务员报告的去向是否属实、离职公务员是否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均没有足够监察。另一方面,公务员离职去向公示机制不健全。公民与社会监督是规范“政商旋转门”的重要力量。公务员离职公示是很有必要的,但政府机关往往采取一种遮掩的态度,在面对民众知情诉求时采取拖沓策略,不利于公民知情权实现,也影响着离职公务员监督效果的提升。
  四、“政商旋转门”规范的法律秩序重塑路径
  根据各地巡视通告以及反腐败实践,离职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呈现出很强的普遍性。针对这一隐性腐败问题,需要强化法律法规建设,重塑公务员离职法律秩序,拆除“政商旋转门”,以良法实现公务员退出的善治。
  (一)双重价值导向下的秩序理念强化
  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与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反腐败斗争的根基所在。强化公务员离职调控、规范“政商旋转门”,是腐败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清除国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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