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拆除“政商旋转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法律原则规约与法律秩序重塑/李春花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春花 日期:2021-11-23 12:04:58
难以实现公务员退出与“政商旋转门”规范的善治。
  价值是法律的灵魂与核心。有效调节价值冲突,要在法律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坚持正确的理念与法则。为缓解自由与秩序双重价值之间的矛盾,公务员离职与“政商旋转门”规范的法律制定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兼顾原则。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更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阴阳思维,只有兼顾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才能够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就自由与秩序而言,只有将其有效结合且兼顾才能够形成成熟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既防止国家公共利益受损,又保护公务员个人的自由劳动权力。第二,均衡原则。自由与秩序二者兼顾,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而是应根据时间、地点等因素合理界定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就现阶段来说,应坚持以国家利益为主、个人利益为辅,但具体的比例数值以及平衡点需要根据实践不断进行动态调整。第三,适当原则。占据比例较低的一方意味着一定程度的牺牲,但其应是有限度且恰当的。比如,对公务员离职进行限制,主要防范的是其通过关系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不应对公务员择业与创业进行过多干预与禁止,否则,就有违适当原则。
  三、“政商旋转门”规范的法律实践及反思
  (一)“政商旋转门”规范的法律实践梳理
  20世纪80年代,国家废除了公务员终身制,这为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奠定了基础。国家严禁官商合办企业,但公务员离职后去企业任职的现象在当时是允许甚至是鼓励的。对公务员离职规范的重视程度是随着廉政风险日益加剧而提升的,此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与政策,对“政商旋转门”进行了规范。1993年,国家公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公务员管理法制化阶段的到来,其中对公务员离职的相关规定是规范“政商旋转门”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2005年,《公务员法》对“政商旋转门”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性界定;此后,国家又对检察官、法官等特殊职位公务员的离职以及“政商旋转门”规范做出了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纪也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离职的规范,比如,规定领导干部退休或离职后有三年的权力“消磁期”,其间领导干部不能去企业任职;2013年,中组部下发“18号文件”,对公务员离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情况进行了严格规定,这也引发了官员独董的离职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增加了公务员离职后出现违规问题的一系列精细化惩治措施。
  (二)“政商旋转门”规范的法律实践反思
  党和国家一直不断探索与完善“政商旋转门”规范的法律实践,这为公务员离职调控、公务员退出优化等提供了重要支持。但现阶段规范“政商旋转门”的法律实践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也制约着公务员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1.公务员体制改革常常镶嵌于政治体制改革内,被地方政府领导者视为自身功绩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政商旋转门”规范就有可能被人为地增添功利性色彩,造成法律实践受领导干部个人偏好与价值好恶的影响。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一些地区公务员离职调控存在着“名硬实软”的特征。所谓“名硬实软”,即表面上严厉禁止公务员离职后通过剩余权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