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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风险及调控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尹文嘉 日期:2012-10-12 12:27:04
,也应拒绝运用强制权力来损害个人的权利。行政学者乔治·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务员必须既是道德的思考者,又是道德的实践者。这要求他们理解和相信政体的价值,有对国家和人民的广泛的乐施好善的意识。”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中西方在公务员公共精神素养上的要求和规定有一定相似之处,除了要求公务员的公共精神外,公众的公共精神更需要提升。如前所述,公众参与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诉求,如果在参与的过程中只是自私地维护和提升狭隘的个人利益,缺乏公共关怀,那么就很难说是有利于推动公共管理活动进行的。因此,应该培育平等、合作、自治、参与的公民精神。托克维尔认为,如果民众能够明白事理并且对治理他们自己的事务富有经验,民主体制才能够运转。此外,公众参与还需要一种平等、自由的社会氛围。公众在政府面前,总是处在相对弱势的一方,存在某种形式的不平等。如果缺乏自由平等的社会氛围,公众的参与难免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三,适当限定公众参与的范围与强度。在当今民主化浪潮中,压抑公民参与行不通,不理智地过度强调公众参与同样也会出问题。正因为公众参与是一个利弊集合体,因此与各种活动一样,公众参与也应当有“度”和“量”的考虑。当前,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下,公民在公共政策活动中的参与应适度。美国政治学者托马斯认为,有时低度的或者根本没有公众参与对于有些问题的解决是最有好处的;而对于另外一些问题而言,有大量的公众参与又是最好的选择。于是,在公众参与过程中,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区别不同的公共事务,确定这些不同事务中公众参与的程度,即究竟需不需要公众参与,需要时其参与的广泛程度如何,应该与公众分享多少决策权力。对上述问题的正确回答将随着行政活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换言之,公众参与不应当在一切行政活动中无限度地实施下去,对它的主体、领域、方式、效力必须加以权衡。既不能在应当纳入公众参与的领域拒绝公众介入,又不能在不适于公众参与的领域过度向公众开放,甚至将非理性的公众意见作为行政立法、决策和执法活动的决定性因素。
 
  (作者系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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