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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怎样看待和防治拉票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慕侠易 日期:2011-10-11 12:04:39
神,相关部门提出了“疏”和“堵”以及“不唯票取人”的指导意见。之后,又适逢全国2011—2012年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换届和村级“两委”换届,在党委换届的同时还伴以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主管部门更是加大了对选举工作的指导和投入。尤其是就严肃换届工作的纪律问题,主管部门会同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连续发布《整治干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严肃村“两委”换届纪律的通知》、《严肃换届纪律的通知》等文件,提出了“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五个要”等要求,又根据换届选举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相应提出“六严”(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严肃教育、严格监督、严厉查处、严加考核)。这些指导意见和纪律要求,会对换届选举有警示和指导作用,不过,只就防治拉票而言,尚需加强和改进的还有以下几点。
  (一)防治拉票的“大闸门”是依法治选。《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宪法》相配套,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首先在总则部分重申了《宪法》关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还对选举中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以专章作出明细规定。这应成为指导选举工作的权威法典。还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对选举的相关事项,尤其是对监督和处分以专章作出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新一轮的换届选举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如果在选举前发现有现有法规不能适应的新情况,应首先提请立法机关修法,然后再进行换届选举。这样进行的换届选举就会取得长远的法制建设和现实的组织建设两个成果。但很遗憾,现实情况不尽是这样。比如,对村“两委”换届,明确提出应遵循和作指导的法规和文件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党章》有普遍指导意义。《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的条文和精神都在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中尽可能作了吸收。《组织法》特别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立专章(10条),是村“两委”换届必不可缺的指导文件。但不知为什么,规定中只提《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而不提《组织法》,也不提《宪法》和《选举法》,中央颁布的规章也弃之不用。这就使对换届工作的指导淡化了依法治选而加重了“部门治选”的色彩。指导换届选举开“小门”不开“大门”,费思量!
  (二)人为地划分“台内”、“台外”,尤其是在“台外”设限不现实。现在,较为普遍的做法是,选举活动的组织者主动为候选人搭建展示平台,除让候选人在民主推荐会上展示外,还允许在单位网站、内部展板上进行个人展示。但除了有组织或组织允许的活动外,其他个人的主动活动都是不允许的。问题是,参选者的能动性不仅会表现在“台内”,也必然会表现在“台外”。在较完备的选举制度下,选举活动所展现的是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互动,其中参选人是选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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