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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中期

网络反腐举报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黄 蓝 刘再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黄 蓝 刘再春 日期:2015-09-21 15:56:58
  一、网络反腐举报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1.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实施性细则
  对举报人的权益保护立法滞后,目前专门法规网络反腐权益人保护法并未建立,关于举报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法规中且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性规则,程序性规则操作性不强,这对举报人是非常不利的,不利于网络反腐的持续深入开展。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宪法》的条文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实施性并不强。另外,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举报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公民的举报权利也只是《宪法》上一条并无多少实际效力的规则。实际上举报人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宪法》的完善,更需要各个部门法的相互配合。举报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但从整个法律体系上看,关于举报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呈现过于分散的特征,且大多数仅有一两条条文有所提及,要想利用现有的法规条文保护举报人权益是远远不够的。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举报工作规定》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举报人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方向。但要落实举报人权益保护这一问题,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权益人如何申请保护、如何申请奖励进行详尽的说明。可见网络反腐举报人权益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保密工作不严实,举报工作常请示
  举报人权益保护是网络反腐工作的一项重点建设项目。目前网络反腐举报人权益缺乏保护,保密工作不严,常使举报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救济,同时也助长了贪污腐败之风。根据我国检察工作的相关规定,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匿名举报因为材料和证据不足而难以与举报人取得进一步的联系,致使举报往往被当作无效举报来处理。但有些举报人也会采取实名举报方式,因为这样才能够使检举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违法行为得到惩治,人身权益得到保障。所谓的实名举报并不是要求将自己的姓名公之于众,而是向检察机关举报时留下姓名以及联系方式,检察机关有为举报人身份进行保密的义务。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对如何保护举报人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即便如此,举报人的信息仍经常落入被举报人之手,而且越是被举报人位高权重,举报信息保密工作越是不严实。最高检的一项研究数据统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因被打击报复致残致死的案件由每年500件上升到1200多件。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事件频频曝光于媒体,绝大部分原因在于举报机关保密工作不严实。国家权力机关有明确规定,在举报工作完成之后不能泄露举报人的信息,而我国有些举报案件核查工作还未开始,举报人信息已经被“反馈”给了被举报人。很多基层纪检工作员在接到对高官举报后往往感到工作压力重大,对举报工作倾向于向上级领导请示,而上级领导在衡量个人仕途和公平正义之后往往也会向上级请示,这使举报信息更容易外泄。保密工作不严实,举报工作常“请示”,已成为我国网络反腐举报人权益保护的一大障碍。
  3.打击报复时常有,申请保护难获取
  近些年来,打击报复行为导致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频繁发生,我国举报工作中呈现出举报人权益经常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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