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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中期

网络反腐举报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黄 蓝 刘再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黄 蓝 刘再春 日期:2015-09-21 15:56:58
及要求保密权。要对举报人获取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举报人在受到威胁之后,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保护,通过什么方式申请保护以及申请保护的资格要件、保护失责的惩罚等问题进行重点说明。自由选择权则是指公民享有举报和不举报的权利以及选择举报方式的权利。关于举报方式则必须明确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且对匿名举报的效力进行具体规定。要求保密权则是公民在举报之后有权要求举报受理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保密的规定,不论被举报人是否收到法律制裁都有权利要求为其保密。其次是公民权,分为知情权和信息反馈权。知情权是指举报人对举报工作享有了解举报工作进展程度的权利,加强对举报工作的监督,这样才能保持举报工作的廉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反腐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信息反馈权指公民在提供相关举报线索之后可以要求举报受理机关将处理结果实时反馈给举报人的权利,这样才能使举报人积极地配合举报机关的工作,了解举报受理机关的工作进度。再次是收益权。收益权是指举报人在向举报机关提供举报线索之后,经举报机关查证属实,公民享有获取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权利。要对举报人具体获得什么样的奖励,如何获得奖励,奖励多少,奖励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开奖励如何做到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尤其要对惩治报复陷害行为以及报复陷害定性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2.合理界定保护义务主体的权责
  在我国举报人保护义务机关不明确,举报工作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且举报工作的行政化色彩浓重,加强举报机关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笔者对举报机关和举报工作程序建设的一些建议。第一,明确举报机关所拥有的权力。要明确举报机关被赋予的公权力到底有哪些。例如,举报机关有权要求举报人进一步说明举报材料,对举报线索核实查证的权利以及不受其他机关影响的权利。第二,明确举报机关所应遵循的义务。在我国行政立法之中,立法机关一直都坚持限制公权力的扩大、保障合法私权利的原则。在我国相关行政法规之中,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定远远多于授权性规定,所以,要控制举报机关的权力滥用,增强举报机关义务建设。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举报机关应遵循保密义务,要求举报机关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限制案件知情人的数量。明确举报工作的回避原则,对泄漏举报人信息所负的刑事行政责任加以明确。另外,举报机关对举报人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明确由哪个机构受理举报工作则由哪个机构负责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或者将安保义务统一集于某一机关之中,规定举报机构有主动提出提供安全保护工作的义务,但举报人不同意的除外。第三,举报机构有及时反馈案件处理信息和一次性补充材料的告知义务。举报机构可以为举报人设置一个专门的信息查询账号,通过网络平台将案件处理的实时信息反馈给举报人。第四,增强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我国受理举报的机关主要为纪委和检察院,但这两个机关都是受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举报工作的行政化色彩浓重,基层的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遇到牵涉广、影响大的案子,往往倾向于向上级请示,但随着案件知情人数量的增多,举报人信息泄漏的风险也随之加大。笔者认为,在我国举报工作中加强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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