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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中期

网络反腐举报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黄 蓝 刘再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黄 蓝 刘再春 日期:2015-09-21 15:56:58
我们可以实行一案一组的工作制度:几个工作人员为一小组,一组设置一个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工作互不干涉,组内工作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且难以抉择的问题由组长决策,加强保密工作,对失密要追责,明确接触举报材料的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加快举报方式的创新,适当降低对实名举报的要求
  网络实名举报受信息量庞大且复杂等限制,使得网络实名举报对举报程序的规范性要求更高。如今我国举报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合理的举报程序,实名举报的弊端很多,导致举报人信息经常外泄。另外,在我国对于实名制的要求也比较高,根据中央纪委网站所提供的举报表格,举报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并未标识为必填项,但在个别省份纪委监察的网站却强制要求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将不受理。虽然实名举报有利于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提高网络反腐工作的效率,降低核实举报材料的成本,减少假线索的发生率,但实名举报往往会遭受打击报复行为,所以必须加快举报方式的创新,既要提高举报工作的效率,又要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在加快举报方式创新的同时,也要适当降低对于实名举报的要求。例如,实名举报不要求举报人提供个人姓名、住址、单位等信息,只要求举报人能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即可,举报人可以与举报机关约定或者由举报机关指定以何种方式在何处可以获取案件处理的信息。笔者始终认为,公权力处于强势地位,纪委监察部门查处一个污蔑陷害案件的难度远远低于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发生的难度,在保护与惩治的选择中,保护举报人永远应该是最先考虑的,而降低实名制的要求,可以有效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4.建立举报人特殊保护制度,加大报复行为的惩治力度
  目前,我国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仍注重对打击报复行为的事后惩罚,而忽视了对打击报复的预防。我国刑法中对打击报复行为的犯罪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须利用职权,才能构成犯罪。该条文中有很多细节立法机关还未做出解释,假公济私如何认定则是一个极其难以处理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恐吓的相关规定也是空白,并不认为恐吓构成犯罪。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往往导致无法救济。在我国,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行为不仅仅是肉体的直接伤害,而更多的是遭到被举报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报复,如免职、降级、开除、调离工作岗位、扣发或不发放工资奖金等,但这些报复行为却不属于刑法中的惩治范围,这是对我国网络反腐制度建设的一大冲击。就算构成报复陷害罪,但我国对于报复陷害的处罚力度也不大,远远不能起到杜绝打击报复行为的震慑作用。这要求在举报法的制订中加大对打击报复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力度,为举报人提供特殊的保护,明确打击报复行为的范围。对于一些牵涉广、影响大的案件,对举报人及其家属采取一般性的保护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有关做法,在人身安全方面,为举报人及其家属提供24小时的专门保护,必要时可以将举报人安置在预先准备的安全屋,为举报人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在财产保障方面,可以设立重大举报案件的专项基金,当举报人因打击报复失去经济来源的时候给予救济,从根本上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5.优化激励机制,完善举报程序
  在我国,举报奖励的力度不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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