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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主体视角下社会治理困境的产生根源与破解策略/张 琴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琴 日期:2022-01-26 09:12:53
到侵害时,其才会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更为复杂的一种情况是,一些社会公众以获取政治权利为借口维护自身的生存与经济权益。比如,在邻避冲突中,有些社会公众要求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信息公开,但实际上则是担忧自身的健康受到损害。那么,社会公众为什么会采取这种策略呢?这是因为一些社会公众认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是相矛盾的,选择这种更为官方的方式可以更好地达到自身目的,提高维权成功率。社会公众的这种策略选择从根本上应归因于利益诉求表达不畅[1],公众的利益诉求不能够被政府充分重视。但就其结果而言,公众的参与意识、参与能力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提升,反而形成了一种将自身利益寄托于“闹”的不良习惯,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参与。
  成熟的社会治理应遵循“中央政府充分赋权—地方政府严格执行—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的基本逻辑,但由于三者之间都呈现出双重逻辑,最终演变为“中央政府留权大于赋权—地方政府偏差执行—社会公众无效参与”,从而形成各种形式的社会治理困境。
  四、社会治理困境的破解策略
  社会治理困境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不科学行动共同形成的,社会治理困境的破解也需要三方共同努力。[2]
  (一)中央政府要加大赋权力度,注重赋权与留权间的合理比例
  中央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关键推动者,要通过制度完善为社会治理提供充足的发展动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明确描述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内涵,精准界定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从而为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指导,也为社会公众的社会治理参与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中央政府留权是很有必要的,但要注意留权的度,要避免因留权范围过大而导致社会公众参与不足,无法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致使制定的政策与现实脱离而难以执行,甚至引发社会冲突。中央政府要在综合调研、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了解人民群众真正的权利诉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赋权与留权之间的合理比例,同时实现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提升和社会风险防控。
  (二)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政策,推动公众参与以及社会治理创新
  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是社会治理的直接执行者,要充分认识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将中央政策作为行动导向,以促进形成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为重要目标。首先,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念,将满足人民群众利益需求作为首要任务,以一种自我牺牲精神促进地区全面发展,而不是追求短期内的经济效益。其次,领导干部要在社会治理中投入更多的精力与资源,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为此,领导干部要提升适应性治理能力,将中央政策与当地实际有效结合,采取弹性治理而非偏差治理,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推进地区内的社会治理不断发展。再次,领导干部要避免社会治理中的形式主义。在制定具体的政策与计划的过程中,应真正吸纳社会精英、广大公众充分参与,坚持民主集中制,使得相关事宜经过充分讨论而形成共识,为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利益表达提供充足空间。
  (三)社会公众要正确表达诉求,提升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社会公众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公众的参与态度、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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