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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下期

我国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模式研究/高 锐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高 锐 日期:2021-11-18 09:00:05
很难满足现实治理需求,往往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另外,面对错综复杂的金融风险,地方政府金融风险治理政策法规的供给压力很大。以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为例,我国很多地方目前还没有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没有政策法规的指引,就意味着协同治理缺乏长期运作的制度保障,就不能划清协同治理过程中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就缺少了贯穿整个协同治理体系的原始动力。因此,加快相关政策法规供给的步伐是各地政府金融风险治理面临的一大挑战。
  2.治理行动与市场服务、监督问责难以保持连贯性。协同治理不仅要求组织间的跨界合作,还要求治理流程的连贯性。地方金融风险的治理注重各种行动方案的制订和治理任务的分派,却往往疏于相应的监督问责。与治理行动相衔接的监督问责以各项指标的考核为主,针对的是个人或组织的任务完成情况,较难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问责,从而难以长期保持协同治理流程的连贯性。另外,在央地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内,由于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以地方金融办(局)为中心展开的监督问责权威性不足,难以统合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监管部门的行动,而且问责过程中缺少激励性的制度设计,在各部门间建立统一的问责和激励体系的难度较大。在金融风险治理实施过程中,还应配套开展各项金融市场服务。但是,地方政府惯常的做法是利用行政手段压降风险,缺少以完善自身金融服务提高金融风险治理效能的理念。
  3.治理行动中的组织动员和资源整合水平难以应对治理压力。目前,地方金融风险治理形势依旧严峻。由于金融风险极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加之治理对象数量众多、分布较广,地方金融风险治理压力很大。但是,地方金融风险治理体制仍不够健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力量十分薄弱。例如,一些县(市)的金融办依旧挂靠政府办等部门,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的状况。治理部门的组织和资源动员渠道主要是科层体制内的动员,行业动员、社会组织动员、市场参与者动员机制尚处于初创或自发状态。
  三、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模式转变路径
  (一)提升金融风险治理政策法规供给效率
  各地应加快金融风险治理政策法规供给步伐,逐步健全地方金融风险治理法律政策体系。例如,江苏省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不断推进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制订并实施《持续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2016—2020年江苏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关于规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展的通知》《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检察机关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审查指引》等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为地方金融风险治理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由静态专项治理转向动态过程治理
  目前,地方金融风险治理大多采取的是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治理的策略,并且建立临时性的协调机构统一部署行动,对功能型监管进行延伸,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政府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和职责边界模糊的弊端。但是,金融风险已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的政府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已经无法覆盖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基于过程管理的现代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模式。动态过程治理以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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