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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下期

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博弈关系与法治破解路径/颜 杨 刘永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颜 杨 刘永红    日期:2021-11-18 08:56:49
,村民自身的理性程度不断提升,这要求村党组织转变自己的领导方式,增强自身的服务职能,将自身建设成乡村服务型党组织。再次,要明确村党组织的职权范围。村党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领导核心,要全面协调自身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乡村社会组织以及村民之间的关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此才能处理好乡村治理过程中的推诿扯皮和权力冲突等问题,保障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来。
  (四)明确“乡政”和“村治”的权力边界,保障自治权力
  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之所以会出现“附属行政化”倾向明显等问题,其根源就在于“乡政”和“村治”的权力边界不明,村民委员会无法独立行使自身的自治权。明确“乡政”和“村治”的权力边界,需要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关系,制定更为细致的法律规范,让“乡政村治”体制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减少行政权力对村民自治的侵蚀,进而保障村民委会能够独立地行使自身的自治权。为此,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原则,“划定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庄的管理内容和权限,并规范村民自治的权限、自治内容和自治权的行使方式”[2]。与此同时,要推动乡镇和区县一级的政治参与,加强政务公开,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都能对乡镇政府的权力运行和乡镇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程序及方式进行监督,防止因公权力乱用和滥用而使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确保村民自治权能够得到独立行使。
  (五)发展乡村社会组织,促进协同治理
  乡村社会组织由于自身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能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之中为村民提供精准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因其他治理主体缺位而留下的乡村治理空白,是加强乡村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首先,要优化各类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简化其登记和审批程序,为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与此同时,政府要减少对乡村社会组织的干预,为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政策支持,完善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工资待遇、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增强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力,使其能够持续发展。其次,要完善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乡村社会组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乡村社会组织的权利、职责、地位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的形式与途径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明确各类乡村社会组织的权责范围和运行规范。再次,要加强乡村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完善乡村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其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其组织化程度,逐步减少其对外部资源的依赖。
  
  
   
  
  参考文献:
  [1]侯宏伟,马培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体系下治理主体嵌入型共治机制的构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141-146,191.
  [2]李晓鹏.双重授权逻辑冲突中的乡政村治:国家建构视角下村民自治的阐释[J].求实,2015(4):84-91.
 
  责任编辑 史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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