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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下期

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博弈关系与法治破解路径/颜 杨 刘永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颜 杨 刘永红    日期:2021-11-18 08:56:49
  多元共治是以不同治理主体通过发挥自身优势来进行合作治理的一种治理模式,其能否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取决于各主体能否实现良好的关系互动。在乡村治理的实践场域中,多元主体间不同的权力来源易造成多元主体间权责交叉的问题,由此造成的乡村治理效率低下、治理成本过高,已成为乡村走向善治的制约因素。而法治本身具有稳定性、权威性、明确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对于厘清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法治的轨道上确保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合力,对指导我国乡村社会的多元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多元共治: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的博弈
  (一)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
  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乡政村治”治理模式的实施,我国乡村形成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两个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主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之间属于指导和协作关系,乡镇政府可就乡村治理事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帮助、指导,但是无权干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宜。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对这种指导和协助的方式及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乡镇政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依然习惯于采用行政手段、命令等方式干涉乡村具体事务和决策。此外,随着精准扶贫以及乡村振兴等战略的实施,国家大力推动资源下乡,加大了对乡村资源倾斜的力度。在资源下乡的过程之中,乡镇政府通过资源分配和责任派发这种“权力上浮和责任下沉”的方式将自身的行政权力逐渐渗透乡村社会之中,逐渐加剧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长此以往,村民委员会自身“附属行政化”倾向日益突出,自治权力受到行政权力的侵蚀较为严重,进而使得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异化,出现了乡镇政府权力越位和村民委员会权力让位的情况。
  (二)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
  村党支部是党在乡村的基层组织,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延伸,主要通过上级党组织任命或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是村民利益的代表,对村民服务和负责,受村民监督。根据宪法和党章的规定,村级党组织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乡村社会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因此,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应是一种“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但是该规定只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地位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二者的职责界限,导致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关系不顺畅甚至会发生权力冲突。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关系的不顺畅,往往会造成村党支部或者村民委员会一家独大,或者二者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进而造成乡村管理事务上的混乱。与此同时,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二者之间关系的不顺畅还会导致村党支部失去战斗堡垒的作用,也会极大地破坏村民自治制度,使乡村治理走向无序。[1]
  (三)村“两委”与社会组织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乡政村治”治理体制的确立,国家权力逐渐退出了乡村社会,乡村主要依靠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但是由于自身力量有限,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并未达到预期的要求。而村民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自身的理性程度不断提升,对村委会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之下,为了解决村委会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种形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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