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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下期

中国社会的治理实践及其优化/刘 丹 张 昱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 丹 张 昱 日期:2021-10-19 10:19:32
于资本控制的主流社会而言的,即资本控制下的主流社会主导着相对“小”的政府。[1]在西方国家,绝对意义上的“小政府”实际上只存在于二战前。最初是议会权力独大,英国最早实行议会制,从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到19世纪中叶,议会一直扮演着权威甚至是“专断”的角色。后来,随着英国两党制的成熟,才出现了执政党主导议会和政府的情况。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行政权力开始膨胀,直到二战前,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权力仍然大于行政权力。
  (二)“大政府、大社会”的思路
  二战之后,随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日渐增强,国家被赋予日益广泛的内外职能,无论在西方社会还是非西方社会,国家治理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在实践中常常陷入“对于解决小问题则嫌过大,而对于解决大问题则嫌过小”[2]的窘境,于是,“大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便破茧而出了。“大政府、大社会”不是一个人为设计和主观选择的问题,而应理解为人类社会自然选择和演化的结果。长远来看,“大政府、大社会”的思路的实现在中国具有可能性,但这种思路的实现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的发育尚不成熟。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升社会治理水平,需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这是“大社会”的要求,但现实情况是,政府对其进行的管理和干涉反而容易限制其他主体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此外,政府的行政干预往往容易产生政绩趋向,导致急于求成,一些措施在短时间内可能有效,但长时间来看极有可能偏离正确的社会治理方向。“大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在中国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党委领导与政府管控的力度仍然比较强,而社会组织的发展机制还不太健全,力量分散且弱小。
  二、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现实情况
  (一)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的“国家在场”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维稳办”,将职能转交给中央政法委。这说明在社会治理领域,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前提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从中央到地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往往是党委最先进行领导体制的改革创新,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职责确定、人员配备、程序设计等方面,进而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中国社会治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为了促进市场经济发育和政治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做出了明显调整。这种变化使得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发生了更加倾向于社会的变动,其目的是为了提升社会管理的绩效,但在本质上依旧无法摆脱“国家在场”的干预。
  (二)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多维呈现
  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建构有着多维呈现,结合笔者的实践调研,通过进一步的解构发现:中国社会治理中现存的政府主导、市场主导、社会自治、专家参与这四种模式的基础迥异,并各有利弊。
  一是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实际上是指部分社区在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推进社会治理的模式。例如,在北京市海淀区和石景山区接壤处有一片山地,处于两不管地带,其附近的海淀区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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