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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性拆解”风险与政府购买秩序重塑/魏 宇 徐 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魏 宇 徐 光 日期:2021-08-30 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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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伴随着公共性逻辑扩散,政府代表的公共领域与企业、社会组织代表的私化领域出现了交织与渗透。哈贝马斯认为,公私领域的不断交融会弱化二者之间的边界刚性、引发边界模糊,同时私化领域的逐利性很有可能会对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产生侵蚀与替代效应。虽然多元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会达成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利性的消除,甚至个别主体有可能存在着假性公共精神,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性就面临着被拆解的风险。所谓“公共性拆解”,也就是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某一主体以逐利性破坏公共性,造成公共价值传递失败、扩散受阻的现象。“公共性拆解”的本质是角色转换造成的契约异化。政府原本是公民的代理人,但在公共服务购买语境下,政府成为委托人,代理人转变为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由原来的委托方变为监督者。在政府与公民二元委托—代理关系范畴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是一种政治契约;但在政府委托、社会代理与公民监督的三元模式下,公共服务由政治契约转换为一种经济契约,当政府、社会、公民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出现问题时,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性拆解”风险就会出现。
  二、三元主体模式下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性拆解”风险
  (一)主体角色偏差与责任缺失
  首先,政府部门存在着角色定位偏差与监管责任缺位的问题。在购买服务情境下,政府属于委托人,应对社会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督,且鉴于政府角色与公共服务的公共性,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还具有其特殊性,即政府部门保障服务公共属性的价值是不能让渡的,这再次强调了政府应承担监督者角色,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但部分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出现偏差,认为购买服务就是将监管、保障等责任同时外包,这种“一购了之”的思维实质上是一种责任逃避。在缺乏政府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公共服务的公共价值会受到严重威胁,也难以实现政府与社会间的高效协同。
  其次,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存在着逐利性和责任失灵的问题。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和社会组织,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具有显著的“经济人”属性,在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就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严重伤害公共服务的公共价值。比如,偷工减料以降低成本,但也会降低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价格,破坏公共服务的公平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是强于功利性的,本应是政府合作的最佳对象,但现阶段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经常出现资金短缺、组织松散、责任意识薄弱、服务设施简陋等问题,这种功能性失灵也制约着公共服务供给。
  再次,公民监督存在着意识薄弱与精神匮乏的问题。近年来,公民意识确实在不断提升,但其更多地体现为公民争取个人利益的行动。公共服务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全体社会成员都是公共服务的利益相关者,按照这种逻辑,全体社会成员都承担着公共服务供给监督责任,但从公民视角来说,全体共有也就是并没有明确归属,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公民会持有“搭便车”的想法,希望他人出手解决问题,而自己坐享成果。还有一部分公民认为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问题,与自身关系不大。在这种错误意识的影响下,公民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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