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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治理评价标准的困局与反思/张 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婷 日期:2021-08-30 10:50:23
评价标准,不能正确有效地评价事物。”[2]178价值标准同主体的需要、目的具有同一性,价值标准即主体的需要、目的。贫困治理是治理主体的实践活动,贫困治理的价值生成于治理主体根据自身需要、依据自我要达到的目的所展开的治理实践中,治理主体的目的是否达成,意味着治理的价值是否实现。将“价值评价标准即主体需要、目的”原理运用于贫困治理的价值评价之中可知,贫困治理的价值评价标准就是贫困治理主体的需要、目的等,是治理主体在贫困治理中的内在需要和目的。贫困治理主体的需要与目的是研究和讨论的基本立足点,在此仍需进一步做好前提性的基本交代。在贫困治理中,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贫困者自身,都拥有共同的目的,即“消灭贫困、改善贫困者生活状态”。各主体通过治理改善了贫困者的生活状态,缓解或消灭了贫困,都可谓是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身目的。然而,目的本身是一个体系性范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别:按照时序可以分为最终目的和阶段性目的,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规范性目的和非规范性目的等。我们所探讨的目的,是指治理主体在贫困治理中所要实现的某种规范性目的,其实质是某种价值追求,是价值理性的思维方式。依据“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即价值评价标准”理论,价值评价标准是不同主体在贫困治理中所应遵循的某种价值规范和应实现的某种价值目的。不同主体的性质、职能不同,社会对他们的要求也不同,共同决定了他们在贫困治理中所追求的价值目的、所遵守的价值规范也应有所区别。因此,在区分主体(如政府、市场、社会、贫困者)的基础上来讨论贫困治理的价值评价标准问题,不同主体的职责、需要和目的不同,对其贫困治理实践的价值评价标准也应有差别。
  四、结语
  规范性的需要和目的实质上是某种价值追求。治理主体在贫困治理中追求一定的价值目标,遵守一定的规范,以此展开治理,达到改善贫困者生存和发展状态、消灭贫困的最终目的。在这种讨论的前提和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各主体关于贫困治理的价值评价标准反过来又是其治理实践活动的价值目标。如此分析,贫困治理的价值评价标准便具有了尺度和引领双重功能:作为一种尺度,它能够用来衡量和判断主体的治理效能和效果;同时,它又是治理主体行动和追求的方向,具有引领性的功能。运用明确的价值评价标准来衡量和指引主体的贫困治理实践行动的过程,也是治理主体所追求的贫困治理价值的实现过程。我们之所以从规范性视角来考察治理主体的贫困治理价值评价标准,是因为规范性目的是某种价值追求,这种视角是价值理性思维的具体选择和运用,这种讨论和安排与贫困治理具体实践及其评价的困局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合理的评价标准是和价值标准相趋近、相一致的标准,我们把同价值标准相一致的评价标准叫作价值评价标准。价值标准同主体存在是同一的,是指主体的需要、目的等,因而,价值评价标准即主体的需要、目的等。贫困治理是多主体的协同实践,不同主体的需要和目的不同,因而不同主体贫困治理的价值评价标准也应该有所差异。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视野下分析贫困治理评价的困局,可以发现现有困局一定意义上表现为两种理性的碰撞、冲突和博弈;反之,评价标准的困局亦会造成治理实践的困境。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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