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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下期

政府数据开放的实践挑战与协同治理转向/管志利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管志利 日期:2021-08-30 10:42:59
。根据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2020年上半年)》,地市级以上平台数量迅速增长,从2017年的20个增加到2020上半年的130个,其中粤、鲁、浙三省的绝大多数地市均上线了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中部地区和大多数西部地区数据开放平台的综合指数排名相对落后,但贵阳市、哈尔滨市、成都市、银川市等位于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的城市的表现也很抢眼,阳江、南京、六安等地进步较快,济宁、海南、江门、宁波、无锡、长沙等城市的数据开放仍需要大力提升。大量的城市数据开放平台仅限于政务数据开放跨部门共享,仍需要在各个层次上进一步扩展,数据的下载和搜索功能还要加强完善,及时回复用户的意见建议和进行数据纠错的互动功能也需要进一步创设和优化。
  (四)法治进度:大部分地市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数据开放法治化依据不足
  当前国家层面关于数据开放、保密、交易及其再利用方面的法律相对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政策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推行数据开放面临“于法无据”难题。其具体表现为政府数据开放缺乏明晰、可操作的法律框架,数据开放“聚、通、用”环节的规范化不足,对政府数据开放的主体、范围、标准、程序、救济等尚无法律制度规制,跨部门协作的主体权责和考核机制不明确,数据开放与国家安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之间的“界”尚不清晰。政府数据开放多依据相关文件的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层级也比较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数据开放的地方性法规。部分地级市在数据开放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果和经验,甚至出台了其所属省域的政务数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但均未上升到地方立法层级,且仅涉及政府数据的开放、利用和安全保护的某些内容,在专门性上有所欠缺,其实施空间和效力也较有限。
  
  三、协同治理:政府数据开放的网络化治理转向
  
  建基于对治理理论的重新检视和理性信仰之上的协同治理理论,具有“主体多元性、子系统及自组织间的协同性、行为体认可的共同规则”等特征,给开放政府数据的政策制定者和管理实践者带来重要启示。[3]政府数据开放应采用战略性的协同治理思维,以构建和培育“生态系统”为目标,以安全可控为原则,兼顾影响因素和利益主体,开放和利用并重,从理念、主体、技术、制度几个方面协同发力,真正实现从垂直性的科层制模式向相互依赖的网络化模式转向。
  (一)理念协同:树立数据开放服务理念,持续深入推进政府数据治理现代化
  政府数据开放本质上是搭建一个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是对建设开放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等理念的深化,必须逐渐从象征性开放迈向深层次开放。
  必须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含义与目的。当前,人们对数据开放从认识到实践还存在很多模糊的认知甚至误解。为此,第一,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政府数据开放,认清政府数据的来源及其归属权、管理权、利用权、监督权,真正把握国际公认的数据开放原则。第二,必须在实践和研究中梳理好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数据共享”“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或增值利用”等概念的异同,以更加务实的工作态度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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