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21年2月下期

政府数据开放驱动、博弈与优化——基于新制度主义视角/丁 颖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丁 颖 日期:2021-04-01 16:11:35
代化和规范化水平。
  内在驱动力。关于数据开放对政府产生的现实价值,众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分析。有的学者认为,数据开放可以提升政府城市管理水平,产生人才积聚效应;有的学者强调数据开放的经济价值,即政府数据开放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质量提升,为企业创新提供动力;有的学者提出,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务公开深化发展的重要代表,是公共服务价值、公信力、合法性等提升的重要基础。结合相关论述,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在驱动力即行为意义所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化政府履职能力。数据公开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供给能力,在数据共享的作用下,社会民众能够进一步了解政府行为过程,政府能够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形成民众参与和政府服务之间的良性循环。第二,促进整体性治理。数据共享能够有效消除碎片化,促进治理整体性。就内部而言,数据开放能够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降低行政成本,同时有利于减少上下级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政府横向合作等。就外部而言,数据开放有助于增加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性。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数据公开能够节省企业决策成本,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相关研究表明,政府数据开放与市场经济效益显著正相关,共享数据能够增进企业活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由市场经济盲目性和滞后性带来的弊端。第四,构建数字政府与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数字技术是二者建立与完善的重要基础。政府数据开放有利于不同性质数据之间的整合利用,为现代化治理提供重要支撑。
  (二)政府数据开放博弈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下的政府部门与立法部门博弈。立法部门代表民众制定数据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开放价值取向与功能目标,属于委托机关;政府负责数据开放具体事宜,属于代理机关。立法部门通过法律文件明确政府数据公开的目标导向、具体职责和行为办法,这一过程就是立法部门委托政府进行数据开放的过程。政府作为执行机关、代理者理应积极接受委托,形成完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现实中很多情况是偏离原有设计的,政府数据开放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在现代社会中,数据被视为一种重要资源,因此,有些地方政府在狭隘的部门主义、本位主义影响下不愿进行数据公开,认为这会有损政府部门的利益。数据开放需要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些同样会降低政府进行数据公开的意愿。同时,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立法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立法部门并不能完全了解政府对于数据开放的态度和资源,政府有可能最大限度进行数据开放,也有可能最小限度进行数据开放。这种情况对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立法部门来说,增加了代理成本,需要通过相应监管来约束政府数据开放的打折执行行为。对于政府来说,其会根据立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实施不同策略,当立法部门严格监管时其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当监管不足时则表现为数据开放不积极和低绩效。要破除这一博弈困境,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强化立法部门监督,构建政府数据开放评估检测机制;另一方面,加强政府部门激励,提升其内部驱动。
  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政府与社会博弈。此处的社会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泛指一般公民、企业、社会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