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20年10月下期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农村基层公权力监督机制优化之策/秦永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秦永超    日期:2020-12-04 16:14:52
有效提升。县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内设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最大限度地整合监察资源,充分发挥县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能力,从而解决监察对象增加与派出监察力量不增加之间的矛盾。
  (二)将村级公权力监督机制建设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
  首先,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建立联合协作机制,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村级公权力腐败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和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坚持深挖“保护伞”与村级公权力腐败治理双管齐下,彻底铲除由农村基层腐败干部与农村黑恶势力组成的违法乱纪的利益共同体。要树立一手抓扫黑除恶、一手抓腐败治理的综合治理思维。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在监督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黑恶势力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给政法机关,政法机关要将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农村基层腐败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信息共享与案件线索移送的制度化与常态化,争取扫黑除恶斗争和农村基层腐败治理的决定性胜利。
  其次,县级纪检监察和政法机关要将村级公权力腐败治理与扫黑除恶斗争的结合点聚焦在农村基层脱贫攻坚领域。县级纪检监察和政法机关要集中力量,对村级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联合起来非法占用扶贫资金,以及垄断农村扶贫工程建设等案件进行专项治理。特别是要坚决铲除农村基层政权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的土壤,充分彰显党和国家打击涉黑涉恶与腐败交织案件的决心和成效,坚决打赢农村基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攻坚战,真正创造风清气正的农村基层政治生态。
  (三)促进乡镇与村级监察职能衔接,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监督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首先,发挥乡镇政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职责,完善农村基层监督体系。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文化素质都还处于较低发展水平,村民自治经常异化为村基层组织人员自治的现象,村民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乡镇政府要对村委会干部加强指导和监督。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的具体界限。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把好选人关,推荐坚持原则、具备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还要有计划地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让村务监督委员会真正成为乡镇党委政府在村级公权力监督中的助手和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促进乡镇监察机构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衔接,推进农村基层监督能力现代化。县级监察委员会派出的乡镇监察机构应对村级公职人员履职用权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一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扩大监督范围,由局部监督走向全面监督,把监察范围从一般性的村务财务监督拓展到对村“两委”职责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质性地归口到县级监察委员会派出的乡镇监察办公室,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与乡镇监察办公室的对应关系,让村务监督委员会成为真正拥有实际权力的村“第三委”,履行对村“两委”的监督监察职能,从而完善农村基层公权力的监督机制,最终形成执行坚决和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参考文献:
  [1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