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20年10月下期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农村基层公权力监督机制优化之策/秦永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秦永超    日期:2020-12-04 16:14:52
离的村级公职人员之间缺乏足够的支持和信任,从而形成农村基层群众对村级公职人员的政治信任困境。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不明显
  经过多年的运行和实践,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务监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从内部来看,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村“两委”制约,很难独立发挥监督作用。我国的村级公权力构成格局,已经由传统的“两委”演变成了如今的“三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然而,在村级公权力运行实践过程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未获得与相关制度规定的相应地位。在传统的村庄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都是村里的能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威望远远不如他们,更难以对其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另外,村民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还没有足够的认同和支持。这些都严重打击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往往形同虚设,从而导致村级公权力的监督缺位。从外部来看,村务监督委员会没有得到乡镇政府的强力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指导,但并没有对乡镇政府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说明,这就导致乡镇干部极少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从而导致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的监督作用极其有限。另外,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能力低下,也导致其监督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三、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农村基层公权力监督机制的优化对策
  (一)完善县级监察委员会对村级公权力监督的有效覆盖机制
  首先,在法律和实践层面上完善县级监察委员会向村级公权力全覆盖的体制和机制。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全国人大应尽早制定《监察法》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县级监察委员会向村级派出监察力量的基本原则、工作方式,并明确其监察职责和任务。同时,《监察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在对村级派出监察力量的责任进行界定时,可以考虑将县级监察委员会派出村级监察力量的工作状况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对不执行和执行不到位的县级监察委员会进行问责。完善《监察法》配套实施细则,可为推动县级监察委员会对村级公权力的全面覆盖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在运行实践层面上,各县级监察委员会应该积极借鉴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通过赋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以特邀监察员的身份,激发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公权力监督体系的监督合力,真正实现基层群众监督、纪检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效衔接。另外,基层监察队伍还要进行交叉任职,避免在自己的“家门口”从事监督监察工作,摆脱来自“熟人社会”的关系束缚,破解监督监察工作中的“熟人社会”困境。
  其次,核准监察对象范围与提升县级监察人员行动能力相结合,解决村级监察对象增加与县级监察委员会派出监察力量不增加之间的矛盾。在监察对象范围的核准方面,应当将属于公共机构但并不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排除在监察范围以外。也就是说,监察对象不应当包括村“两委”中不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在提升县级监察人员行动能力方面,县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在监察人员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完善内设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监督监察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实现监察人员专业能力的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