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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下期

现代治理视域下“官吏制约”的困境及超越/刘 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 涛 日期:2020-04-27 16:15:49
为改革要触动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他们也会想方设法予以阻挠,如果改革具有法律效应和特质,拥有法律“保护罩”,抵制改革或者与改革相对抗就成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而非单纯的行政手段予以有效治理,以保证改革进程顺利推进。不仅如此,这一行为本身也具有了法治性与说服力。从法制建设看,要增强民主法治思维,建立一套“良法善治体系”,最广泛地适应人民利益发展需要,而不是为了某个阶层或者集团的利益。因此,在法律起草、讨论、修改、审查、审定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照民主法律程序进行,广泛体现民主法治精神,尤其是建立畅通的参与渠道,让更多的利益代表和相关者参与到整个过程中来。这一方面有利于彰显人民主权思想与人民当家做主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良性互动的重要体现,即官民共治的最好表达。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法律只有体现人民意愿并执行人民意志,才能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我们需要牢牢把握这一价值导向,践行这一价值精神。

  其次,健全权力运行体制机制,尤其是加强对权力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要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一般来说,集权是专制主义的重要表现,专制主义必然集权,而反过来集权又会强化专制主义。在“官吏制约”体制下,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具有普遍性。例如,权力集中于个别部门,部门权力集中于少数人,特别是集权于一把手。在一定历史时期,这样做能够提高行政效率,起到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作用,但是从长远看,也会留下诸多后遗症,当前严峻的权力腐败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必须有效应对和处理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适当推进权力下放以及合理分权。“权力下放是改革高度集权管理体制的第一步,也是一个必经阶段……继续深化改革,必然要求由权力下放发展到合理分权,即根据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对权力结构重新进行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1]具体来看,就是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的领导作用,广泛释放地方积极性,尤其是要处理好各个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避免每个部门融决策、执行、监督三权于一身,自定规则、自行其是、自我监督,否则,必然造成事实上的权力垄断,引发权力腐败。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进而在不同权力相互监督与制衡的基础上,确保权力不出轨、不越界、不任性。要不断加大对权力的法律监督力度,在推进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中提升善于运用法律制度防治权力异化的能力,尤其是“不断加强职权法定化建设”[2],以法律确定权力职责及其行使范围,在权力行使边界上做出明确规定,即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必须有一个清楚的界定,并将其公之于众,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此,要深化“权力清单”制度改革与创新,增强社会监督力度和监督效应,有效规避权力腐化,彰显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不仅如此,还要建立与“权力清单”制度相对应的“责任清单”制度,以法律规范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尤其是在“享有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上有所突破,坚决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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