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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下期

乡村振兴中的“政经分开”改革与乡村社会治理创新/李晓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晓鹏 日期:2020-04-27 16:14:26
分)配权,这就构建了“户籍—权利—福利”的一体性捆绑,即只有户籍村民才有资格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的分配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形成的农村集体福利的分享。所以,“政经分开”改革不仅有助于让村民委员会回归民主自治与公共服务职能并遏制农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的私分形成的腐败。更重要的是,通过将经济职能剥离而转交于由户籍村民共同组建的经济合作组织行使,能够打破“户籍—权利—福利”的一体性捆绑,从而让非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得以在其居住地、工作地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平等参与村庄民主自治,在维护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也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福利不因吸纳非户籍村民的平等参与而稀释,以此也充分保障户籍村民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受益权。
  已有的改革实践证明,“政经分开”改革有力推动了乡村社会治理向更加开放多元、平等参与、和谐包容的方向变革,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需要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变革方向的。“政经分开”改革的先导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即在不改变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属的基础上,将户籍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权作为独立于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股权,从而由相对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按照股份制的方式专门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并分配集体资产收益。以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为基础,才能促使“政经分开”改革的切实推行,由此促使村民委员会回归民主自治与公共服务职能,并从制度上遏制村干部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从而更好地维护户籍村民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政经分开”改革使村民委员会回归民主自治与公共服务职能,户籍村民对于农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的分配权利由专门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管理,这样,就使民主自治权利的有效行使与农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福利的分享脱钩而彼此独立,由此,非户籍村民参与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并不会导致户籍村民集体福利的稀释,打破现行村民自治体制下户籍不在当地的新农民无法行使公民基本权利、无法参与乡村民主治理以维护合法权益、无法反映意愿诉求的制度性障碍。这样一来,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共治格局才能真正实现,并最终促使户籍村民与非户籍新农民能够共享农业农村全面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成果。
  三、推动村民自治向社区治理的转型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党的十九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对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所提出的变革方向与核心原则。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目标指向推动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既是乡村振兴战略得以有效施行和农业农村全面现代化充分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村民自治制度变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作为当前中国乡村治理体制主要载体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出现了弱化、虚置甚至形式化的问题;同时,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封闭性与排他性,其已经无法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城乡融合发展对于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变革提出的要求,并对乡村振兴战略得以有效施行和农业农村全面现代化充分实现形成了制度性障碍,这是无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对于乡村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需要的。因此,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要求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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