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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下期

行政决策失误认定的法理标准与情理标准/刘 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 伟 日期:2020-03-18 16:35:27
同利益诉求,促使行政活动获得结果意义上的正当性;科学决策强调合规律性,以科学机制、科学程序、科学方式促成科学结果的形成从而满足理性意义上的正当性要求。”[5]由此可见,三者分别满足不同的正当化要求。从逻辑次序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是决策行为不可突破的底线,因而必须把依法决策放在决策价值选择的首要位置。在依法的底线得到满足之后,还需要权衡决策的目的价值和理性价值。在处理决策民主与科学的价值冲突时,“应把决策的结果看作是决策者与决策对象之间利益互动过程的一种合力,也就是双方反复进行利益交易的结果。从这方面说,并不存在追求真理和追求科学性的问题,存在的只是追求利益的协调,即追求双方都能或都愿意接受的结果”[6]。可见,一定程度上决策的理性价值要服从决策的目的价值。
  鉴于决策内在的价值冲突,在界定决策失误的认定标准时,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价值选择。从理论上,判断一项决策是否失误,首先,应当看该项决策是否依法做出,即决策主体是否超越决策权限,是否违反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其次,要看决策结果是否最大化地体现了公共利益,是否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比较满意的方案。再次,要看决策主体是否遵循了科学的环节与方法。在实践中,一项决策因为严格遵守合法性标准而导致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则需要充分考虑决策制定时的社会法治秩序状态与政治生态环境,具体分析是否存在合法与科学民主的二难选择。同时,一项决策因为充分反映当时的民意而导致决策的短视与滞后,则要详细分析当时决策的制度环境,看是否存在“多数人的暴政”的误判或者假借民意的个人独断行为。
  参考文献:
  [1]谢文钧.论决策失误的根源、边际与非难:兼论决策过失责任[J].理论探讨,2010(5):138-140.
  [2]周叶中.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的构建[J].广东社会科学,2015(2):222-235.
  [3]杨寅.行政决策程序、监督与责任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5.
  [4]李伟权.政府回应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00.
  [5]刘伟.在规范与实践之间: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空间拓展[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3(4):117-122.
  [6]李景鹏.政策制定的两个维度: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1):5-6.
 
  责任编辑 姜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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