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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下期

给付—规制视角下农村贫困妇女脱贫策略的反思与完善/卓惠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卓惠萍 日期:2020-01-20 17:34:55
作,但这份工作与相关保护女性权益的规制相悖,女矿工们时刻处于被禁下井而失去工作的担忧状态。实际上,随着科技和机械的应用,目前矿山井下的工作强度与以前相比已大大减弱,身体健康的妇女是完全可以胜任的。从此意义上讲,此类保护性规制已经成为实现就业性别机会公平的障碍。
  2.保护妇女就业权利的规制不足造成了性别机会不公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等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制,虽然使妇女的就业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它们在消除市场性别就业歧视方面仍存在严重不足。长期以来,农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多重歧视。一是地域歧视,农村务工女性被雇佣者想当然地归类为受教育少、素质低、技能短缺的群体;二是职业歧视,农村务工女性总是被安排在技术含量低、晋升空间少的工作岗位上;三是性别歧视,母职惩罚、家务劳动惩罚等让劳动力市场天生具有男性偏好,使女性失去很多机会;四是年龄歧视,劳动力市场中的“4050”潜规则让妇女比男性早十年被正规就业市场拒之门外。因此,与农村男性相比,农村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就业率低、就业层次低、收入低的状态,这无疑增加了她们贫困的可能性。目前针对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保护妇女就业权益的规制,仅是着眼于降低或消除她们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门槛,但如果不能同时构建性别平等文化,不能倡导性别均衡的家庭照料,不能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以免除企业“政府请客,自己买单”的后顾之忧等,妇女遭遇就业歧视是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改观的,那些保护性规制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给付—规制视角下农村贫困妇女脱贫策略的完善
  由上可见,在农村贫困妇女脱贫过程中,给付与规制两种手段都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这折射出我国已有脱贫策略缺陷的同时,也指明了贫困妇女未来脱贫策略的方向,即要围绕给付和规制两个维度去构建下一步的脱贫框架,最终形成资源投入与社会规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农村妇女脱贫路径,从而达到农村妇女经济参与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目标,实现农村妇女真脱贫且不返贫。
  (一)持续加大扶贫经费投入,发挥给付手段的去性别差异化脱贫效用
  精准扶贫经费的提升不一定说明我国农村妇女脱贫能力的提高和脱贫进程的加快,关键要看用在农村贫困妇女群体的精准份额占多少、使用效果怎样。众所周知,扶贫经费投入一方面要对丧失劳动能力者起到政策性保障兜底作用,另一方面要能起到提升有劳动能力者“技”和“智”的作用。对于丧失劳动能力者,在已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地区,可采取“脱贫不脱政策”,即贫困人口脱贫以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于有劳动能力者,要通过技能培训等方式提升其经济参与能力,并多渠道直接或间接为其提供相应就业机会,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对于有劳动能力而不愿意通过劳动脱贫的人,则适当给予积极引导,使其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摆脱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如果遇到存在懒汉思想的贫困者且教育无效的话,可借助当地乡贤或有威望的长辈权威,采取熟人社会非制度化的制约方式,如丢面子、排斥等,倒逼他们进行健康向上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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